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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对外债务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8 17:21
【摘要】: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挂靠行为大量存在,挂靠人向被挂靠企业缴纳管理费,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因为施工建设的需要,会对外买卖、租赁建筑工程设备、施工材料等。在买卖、租赁过程中,挂靠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施工的方便往往会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施行为,挂靠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产生纠纷就会涉及到被挂靠人的责任。如何处理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对挂靠人表见代理的认定是关键。我国《合同法》第49条和200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表见代理给予了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比较简单,在司法应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存在很多问题。通过案例的检索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挂靠对外债务纠纷中,关于纠纷的处理需要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案件大量存在,但是不同法院在同一案例、类似案例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上存在分歧。由于不同法院在认定上标准的不同,出现大量上诉案件,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本文就建设工程挂靠对外债务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进行分析,统一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的操作提供思路。本文从案例出发,选取在建设工程挂靠对外债务纠纷中典型的三个案例,通过案例总结法院在表见代理认定的构成要件和标准上的争议。然后结合相关理论,归纳、整理出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各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建设工程挂靠对外债务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从代理权外观表象、相对人合理信赖、被代理人可归责性三个方面进行。在代理权外观表象的认定上,挂靠人代理权的外观表象具有同一性,集中在身份、印章、明示牌、结算行为和收货行为这五个方面。通过对这五种最常涉及的代理权外观进行分析,建立外观表象认定的相对标准。相对人合理信赖的认定采用“理性人”加客观要素的标准。“理性人”标准是通过构建“理性人”,将其置于具体的场景,最后法官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审判经验对其信赖进行认定。“理性人”模式是合理信赖认定的框架,具有抽象性,实践中如果只采用“理性人”标准进行合理信赖的认定,会造成裁判中法官的主观因素太强,同案异判的现象难以得到扼制。所以在“理性人”模式的基础上对相关的客观因素进行认定,作为在合理信赖中的认定标准。在表见代理中要引入可归责性的认定。就建设工程挂靠对外债务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来说,因为挂靠行为的性质及违法性,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行为具有过错,所以应当认定具有可归责性。本文从司法实际出发,针对建设工程挂靠对外债务纠纷中表见代理认定存在的问题争议,从构成要件、认定标准进行分析,确立在该领域表见代理认定的标准,以解决实际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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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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