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9 05:08
【摘要】: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宅基地制度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不能充分满足现实需要。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三农”领域的突出问题,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制度支持。中央适时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即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虽然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但本身并非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于法无据。因此,当前首要任务便是从我国宅基地改革和发展实践出发,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证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与改革目标。在传统“两权分离”的制度背景下,囿于其自身社会保障的功能定位,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权能。中央针对宅基地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政策,通过对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的清晰脉络,也可以准确地把握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旨。宅基地“三权分置”立足于实践,浙江义乌作为改革先行区,首倡“浙江义乌模式”,为全面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经营方式与宅基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重构,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得到保障。第二部分主要探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现阶段,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路径,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识,对宅基地“三权分置”采取了差异化的解读。主要观点有“使用权+配给权”说、“使用权+经营权”说、“使用权+地上权”说和“使用权+成员权”说。以上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观点,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认识存在着片面性,没有妥当地阐明宅基地“三权分置”内在的改革意旨。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应当从政策本义出发,沿用宅基地资格权的政策表述。在此基础之上,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在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内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厘清宅基地“三权分置”内在的权利逻辑,明晰不同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民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的一种资格权利,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则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权,应当回归用益物权属性。与此同时,宅基地的流转限制如何放开也是下一步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伴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着一系列困境。为了强调宅基地对于农民的居住保障,严格限制宅基地的自由流转。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其财产属性不能彰显,居住保障与财产流转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现行宅基地制度规定宅基地无偿取得,城乡同地不同权,有悖于社会公平。当前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使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虚化。宅基地资格权并非我国现行法上既有的权利类型,于法无据。而且也缺少相应地配套制度的规定,欠缺立法衔接。宅基地“三权分置”重点是为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路径在于最大限度丰富宅基地流转方式,但是现行立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法律规范严重不足。第四部分是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推行的立法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借助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可以将政策文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供给。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同时,对宅基地成员权进行立法确认,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相关规定。在成员权的规定之下,明确设立宅基地资格权。围绕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属性,明晰取得和丧失的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相分离,新设宅基地使用权为纯粹财产权,具有收益的权能,应将其规定在物权编用益物权之中。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和流转范围,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统一登记制度。
【图文】:
义乌宅基地运行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D922.3
本文编号:2655637
【图文】:
义乌宅基地运行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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