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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人格权保护类型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2 22:02
【摘要】:一般人格权内涵外延广泛,客体是人格利益,具有抽象性。我国法律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也极不明确,法院在处理一般人格权纠纷时,需要引用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法院无法根据一般人格权制度解决纠纷,这就造成了一般人格权救济不周的局面。如何克服对一般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不足这一难题,我国法律实践中仍需要探讨。一般人格权制度本身的价值在于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人格权利、人格利益补充保护,但一般人格权内涵的不确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补充具体人格权显得能力不足。如何理解一般人格权制度,如何对其保护范围及其客体的把握显得尤为重要。文章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讲了通过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上的具体案例,抽样选取300件相关案件,进行数据分析,梳理一般人格权保护的现状。通过现状,结合一般人格权制度应有的作用,分析一般人格权制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具体认为存在以下四个问题:将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视为具体人格权保护、将具体人格权视为一般人格权保护、应以一般人格权保护而不予保护、将其他非人格权利视为一般人格权保护。第二章主要阐释一般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首先通过第一节分析了一般人格制度的不完善。其次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未能对一般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做明确的规定。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一般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写的是一般人格权保护的类型化认定。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认定有三种模式:客体导向模式、行为导向模式、综合导向模式。对这三种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阐述选择以客体为导向模式作为分析依据的理由。第四章是对一般人格保护范围的分类。根据客体导向模式,对人格利益进行划分,主要分了九类,其中最后一类是兜底性分类。分类主要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客体以及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存在的权利类型,对于出现频率较低的权利类型,归类在其他人格利益中。对于我国现有政策结合法律条文直接或者间接的做出了保护的人格权利,比如胎儿的人格权利、死者的人格权利,文中不予讨论。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总结相关经验,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从我国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其客体的角度进行类型划分,为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利益提供一定的指导,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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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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