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0-05-12 23:13
【摘要】:1984年首次制定的《专利法》和1992年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都未规定如何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直到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才明确了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中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2008年再次修订《专利法》,规定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的顺序,依次确定赔偿金额。实际操作中,因权利人举证难度大,绝大多数的案件无法适用前三种方式计算损害赔偿,只能依据法定赔偿,在限度内酌定一个赔偿额。近来年,许多学者提出了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见解和建议,对具体的计算方式研究较少,本人旨在解读、分析最权威最新的资料,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典型案例,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确定侵权人非法获利的相关经验,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最终构建出一套以获取侵权人销售所得相关证据为前提,包含实体法与诉讼法两方面的实用性强的技术分摊规则,来解决实践中难以确定侵权人非法获利的问题。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有四章,分别为第一章侵权人非法获利计算方式的概述,第二章侵权人非法获利中的技术分摊,第三章侵权人非法获利中的举证责任和第四章构建我国侵权人非法获利中的技术分摊规则。第一章为侵权人非法获利计算方式的概述。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侵权人非法获利计算方式适用的一些基本规则,其次介绍了该方式的具体计算方法,涉及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的计算和侵犯零部件和外包装情况下法律的特殊规定,后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说明我国适用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司法现状,揭示实际中存在问题:1、诉讼中对如何确定专利技术占侵权获利比例的具体操作还很是模糊、随意,即对技术分摊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式还只在初步的摸索中;2、侵权人非法获利计算方式中存在的举证难题限制了该方式的适用。第二章着眼于技术分摊规则本身。本章分析出构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技术分摊规则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介绍美国19世纪、20世纪就开始不断探索的技术分摊和全部市场价值规则,挖掘一些对我国具有借鉴性的点,并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对技术分摊规则的操作和立法上有关规定,阐述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中的价值为着眼点的市场分析法来确定技术分摊的可操作性。第三章为侵权人非法获利中的举证责任。本章以问题为导向,剖析专利侵权纠纷中出现的侵权人非法获利计算方式适用少,司法实务依赖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现象,先以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入手,说明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妨碍制度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后具体到技术分摊规则中,对不同侵权形态下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和细化。第四章为构建我国技术分摊规则的相关建议。本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主张以市场分析法为技术分摊规则的出发点,区分是否需要进行分摊,以考量是否用技术分摊规则的例外即全部市场价值规则进行判赔,并结合不同侵权行为下技术分摊规则的举证责任以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
【图文】:
图 4-1 侵权形态的区分图二、明确全部市场价值规则的适用条件以美国全部市场价值规则扩张和限制的历史演变来看,全部市场价值规则的适用很可能导致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额过高,有惩罚侵权人的结果,虽然我国《法释 2015》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量乘以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似乎是倾向于适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以侵权产品的全部利润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但《法释 2010》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权人非法获利应局限于因侵权所得利益的部分,上述的规定是对分摊规则的模糊化规定。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属于民事赔偿,以恢复原状而非惩罚侵权人为目标,如果过多适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容易使权利人获得超过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过度赔偿额,不符合专利法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立法目的,实践中也容易滋生专利流氓,由此应限制
34图 4-2 技术分摊规则操作流程图第三节 结合举证责任的分摊规则计算侵权人非法获利时,适用技术分摊规则,前提是能获取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账簿、资料,法院可采用证据妨碍制度,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案件的事实情况,责令被告提供相关证据。分摊规则的不精确性,反而给了诉讼双方举证说明分摊比例的余地,结合举证责任进行分摊,才能获取更多证据,接近侵权损害的真实情况,使法院做出一个更为合理和公平的裁判决定。对于侵权产品单位利润的确定,扣除成本、管理等必要费用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如上述的三星公司诉向荣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因无法扣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本文编号:2660979
【图文】:
图 4-1 侵权形态的区分图二、明确全部市场价值规则的适用条件以美国全部市场价值规则扩张和限制的历史演变来看,全部市场价值规则的适用很可能导致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额过高,有惩罚侵权人的结果,虽然我国《法释 2015》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量乘以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似乎是倾向于适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以侵权产品的全部利润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但《法释 2010》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权人非法获利应局限于因侵权所得利益的部分,上述的规定是对分摊规则的模糊化规定。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属于民事赔偿,以恢复原状而非惩罚侵权人为目标,如果过多适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容易使权利人获得超过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过度赔偿额,不符合专利法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立法目的,实践中也容易滋生专利流氓,由此应限制
34图 4-2 技术分摊规则操作流程图第三节 结合举证责任的分摊规则计算侵权人非法获利时,适用技术分摊规则,前提是能获取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账簿、资料,法院可采用证据妨碍制度,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案件的事实情况,责令被告提供相关证据。分摊规则的不精确性,反而给了诉讼双方举证说明分摊比例的余地,结合举证责任进行分摊,才能获取更多证据,接近侵权损害的真实情况,使法院做出一个更为合理和公平的裁判决定。对于侵权产品单位利润的确定,扣除成本、管理等必要费用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如上述的三星公司诉向荣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因无法扣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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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吴广海;;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分摊规则问题[J];知识产权;2012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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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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