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一案件中存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且两类客观事实相互关联的案件,或者仅存在同一客观事实,但尚且无法确定该客观事实所涉及法律关系类型的案件,统称为刑民交叉案件。根据交叉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和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目前已有多数学者已经就刑民交叉案件展开研究,并就司法实务困境提出自己的见解,但对自然人涉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并不是很多。本文在整理裁判文书的基础上,以自然人涉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定性和司法程序选择为着力点展开论述,对民法和刑法在微观和宏观上进行对比,从而得出自己的观点。第一章介绍了刑民交叉的概念以及自然人涉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现状。在定义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时,应该严格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同一案件可能只涉及一个客观事实,最终只能被一种部门法予以评价,也可能涉及多个客观事实,最终被多个部门法予以评价,因此刑民交叉现象不可避免。司法实践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大多受“先刑观念”的影响,采取“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将刑法推到了评价行为的最前方。同时,司法机关采用该规则的依据也不统一,反映出各审判主体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认知尚未统一。第二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重点阐述了自然人涉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法律关系定性上的相关问题。在自然人涉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中,行为人以欺诈方式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签订贷款合同,从而损害银行利益的,应该将该贷款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该类案件的审理不论是适用“刑民并行”抑或是“先刑后民”,刑事有罪判决并不当然否认民事合同的效力。在存在第三方担保的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中,担保合同只有在缺乏合同有效要件或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丧失法律效力。但如果债权人主观没有过错,即便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担保制度的设立价值,担保人仍应该对被担保人将来履行债务的抽象信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欺骗行为和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一般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仅具有“排他意思”,即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但贷款诈骗罪将行为人利用贷款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制造未来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风险的行为,作为认定贷款诈骗罪的考量因素之一,即应该在“排除意思”的基础上做适当的扩张解释,从而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民事欺诈、及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界限。对于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事后因其他原因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要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依旧可以视具体情况将其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案件中,对行为人而言,在实施欺骗行为时最终受损方并不确定。行为人有可能主观上认识到将来担保人受损或者债权人受损,但也有可能行为人主观为概括故意,将来不论谁为最终受损方均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依据最终受损方来推定行为人触犯了何种罪名,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章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涉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相关问题。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两种法律关系,既可能是横向并列关系,也可能是纵向包容关系。前者一般采用“刑民并行”的程序处理规则,后者一般采用“先刑后民”的程序处理规则。同时应该厘清“先刑观念”和“先刑后民”,限定“先刑后民”规则的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民事审理依据不同的审理规则,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终止审理,驳回起诉”、“中止审理”和“继续审理”。选择“继续审理”的,因为刑事诉讼的不可替代性和民事裁判对刑事裁判没有预决效力,公安机关依旧可以自主行使立案侦查权。在涉贷款诈骗案件的诈骗数额的认定上,应该以行为人实际骗得的贷款数额为认定标准,且仅限于本金,不包括利息。经济案件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该坚持效益最大化的执行原则。民事赔偿应优先于刑罚中关于财产附加刑的执行。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应该明确财产的权属和性质。除了善意第三人取得赃物所有权的情况外,其他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优先退还。对于利用犯罪所得转化而来的财物,应视为赃物予以追缴。第四章主要是对刑民关系的再思考,在经过对自然人涉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整体研究之后,对刑法和民法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宏观认识。对于刑民交叉的经济型案件,刑法应尽量持宽容态度,对于可以明确涉刑事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可以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对于尚不明确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理由自行立案侦查。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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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明楷;;实体上的刑民关系[N];人民法院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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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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