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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公示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3 14:15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让与成为债权流动的重要方式之一。于债权人而言,债权让与是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于受让人而言,债权让与交易能够增加受让人的投资选择,以享有更可观的经济利益。为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债权让与交易安全之保护至关重要。然而,债权让与交易的相对性及公示之缺乏,导致受让人的权利因债权的真实性不确定、多重让与的发生以及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之冲突等因素受到威胁。加之,大宗债权让与的日益增多以及债权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债权让与交易的安全性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2017年新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明确纳入平台运行内容之一,体现了实践操作对立法支撑的迫切需求。本文通过探讨现行《合同法》中的让与通知制度,结合域外法比较研究,以中征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中的相关操作规范为基础,为我国构建完善、系统的债权让与登记公示制度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简要概括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双重让与,或者受让人权利与其他第三人权利冲突之情形。第二部分,《合同法》中的让与通知制度概述。其中包括《合同法》的相关立法过程、通知的构成要素以及功能定位,得出我国现有的通知制度不能担负公示重任之结论。第三部分,债权让与公示制度之域外法研究,主要以不同法系为区分介绍各国债权让与公示之立法模式,其中又以当然对抗、通知对抗以及登记对抗主义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各个立法模式之利弊分析,得出登记对抗主义最具可采性之结论。第四部分,我国债权让与登记公示制度之具体构建,其中首先对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究,并明确债权让与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区别,确定债权让与登记平台的建立目的是保护第三人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而不同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蕴含的国家治理目的;最后结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等规范,以现有的技术性规定为蓝本,提出有关登记主体、登记程序以及查询流程的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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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飞;;论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依据[J];法学家;2015年04期

2 李宇;;债权让与的优先顺序与公示制度[J];法学研究;2012年06期

3 吴国U

本文编号:2767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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