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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继承遗产范围的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20-07-23 18:20
【摘要】:现行法未对配偶可继承遗产作任何限制,因而现行法配偶继承遗产范围就是先逝配偶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法定继承中生存配偶会获得两部分财产,一部分是依夫妻关系而获得的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部分是依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而获得的一定份额的遗产。基于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文章对现行法配偶继承遗产范围制度进行一定范围的实证考察,发现法定继承相关案例中存在生存配偶与先逝配偶子女间遗产分配矛盾较突出,来源于继承或者受赠与的遗产引发纠纷概率较大,生存配偶与其他共同继承人实际所得财产利益较悬殊的问题。结合社会实际生活,现行法配偶继承遗产范围存在几处明显的弊端,一是现行制度会引发家族财产流失的风险,二是现行制度不利于尊重财产人的自由意志,三是现行制度导致共同继承人之间遗产利益失衡,四是现行制度与社会保障功能不相适应。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本文对国内及国外相关配偶继承理念、继承制度及其立法价值选择做了梳理,对其中适合我国国情部分加以借鉴,并提出了限制配偶继承遗产范围的观点。具体而言,将配偶继承遗产范围分为可直接继承遗产范围和不可直接继承遗产范围,可直接继承的遗产不需要经过转化而直接纳入配偶遗产范围进行遗产继承;不可直接继承遗产是指不可以被生存配偶直接继承的遗产,而需要转化为原物权人财产中,若原物权人尚生存则直接计入原物权人财产,若原物权人已死亡则视为原物权人尚待分割遗产,依照法定继承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可直接继承遗产范围有如下四种情形:一是先逝配偶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可直接继承财产范围,但先逝配偶婚前个人财产来源于继承原配遗产的部分除外;二是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明确财产由生存配偶与先逝配偶夫妻二人继承的财产属于可直接继承遗产范围;三是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与生存配偶与先逝配偶夫妻二人的财产属于可直接继承遗产范围;四是婚姻存续期间除受赠与或者继承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归属于先逝配偶一方的财产可直接继承。不可直接继承遗产有如下三种情形:一是先逝配偶婚前个人财产来源于继承原配遗产部分不可直接继承;二是婚姻存续期间先逝配偶继承的财产不可直接继承,除非原物权人明确作出由夫妻二人共同继承财产的意思表示;三是婚姻存续期间先逝配偶生前受第三人赠与的财产不可直接继承,除非该第三人明确作出将该财产赠与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5
【图文】:

原生,配偶,家庭,案件


图 1 来自于原生家庭和再婚家庭生存配偶与其他共同继承人案件统计上述数据还表明,尽管原生家庭发生法定继承纠纷的总量与再婚家庭发生法继承纠纷的总量相当,但原生家庭基础数量明显大于再婚家庭,因此再婚家庭生法定继承纠纷的概率大于原生家庭发生法定继承纠纷的概率。上述数据最直地反映出如下三点问题:其一是平衡好生存配偶与先逝配偶子女之间的遗产利

遗产,案件,原生,家庭


图 2 原生家庭和再婚家庭中遗产来源于转继承或者受赠与的案件统计纠纷遗产来源于受赠与或者继承的案件,其诉讼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是再婚家庭中生存配偶不是先逝配偶子女的血缘父母,先逝配偶子女认为争议产来源于先逝配偶原配的遗产或者财产,因而不应纳入生存配偶可继承遗产范

遗产,来源,争议案,个人财产


图 3 再婚家庭遗产来源统计梳理案件的主要诉讼理由可以发现,争议案件主要由两类诉讼理由是先逝配偶在与原配结束婚姻状态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时分割或确,致使对先逝配偶婚前个人财产认定不清,导致先逝配偶的遗产范一步对各法定继承人遗产份额产生争议。二是先逝配偶的争议遗产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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