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7-24 19:42
【摘要】:当今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世界的发展进程,它是继云计算和物联网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中国的信息技术水平正在高速发展,每时每刻都会产生海量的资讯信息,信息正以一种类似裂变的方式向外扩散,大数据就是这些信息的聚合。大数据技术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给我国创造了巨大的利益。数据作为重要的资源已成为当今国家和企业争夺的对象。但是,大数据技术也给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大数据技术使个人信息变得更加透明,也使公民个人信息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侵犯。大量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非法泄露、非法使用。本文通过研究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过程出现的问题,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建议。论文由以下五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通过三个有关个人信息权的事件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下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意义,然后具体阐述了国内和国外对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研究现状,最后详细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概述,在论述了大数据时代和个人信息权的基本界定后,再探究个人信息权与其他人格权的界分,即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的区别,最后讨论了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保护现状,然后重点探讨了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存在的未能与大数据时代接轨、缺乏系统性、缺少保护原则的问题,在司法方面存在的权属认定不清、举证较为困难的问题,在执法方面存在的主体不明确、手段落后的问题。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域外国家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举措。笔者列举了域外国家关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举措,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相关举措的分析研究,剖析了以上举措对我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的启示。第五部分的内容是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立法上提出了个人信息权与大时代接轨、建立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确立法律保护原则三个方面的建议;在司法上提出了认清个人信息权的独特属性、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两个方面的建议;在执法上提出了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手段先进性两个方面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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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年份】: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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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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