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债权多重让与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0-07-26 11:58
【摘要】:随着商业的高度发展和经济生活的强烈需要,禁止让与债权早已成为历史,如今各国都允许对债权进行转让。可是债权因属于相对权,本身并没有充分的公开性,而进行让与又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故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已经与某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的情形下,将同一债权再次作为标的物,再次或多次同其他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学界将此现象称作债权多重让与。而对于债权让与,却因为我国立法的模糊,使得理论和实务界在适用时存在一些争议:债权何时发生移转?债权多重让与时,哪一受让人可获得债权?对于债权移转的时间,解释上有两种路径: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刻或是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的时刻。而我国实务中大致形成了三种处理方式:1、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2、债权让与合同生效之时;3、受让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时。第三种处理方式无法通过解释法规得出,学理上也未有支持者,难值赞同。而前两种处理方式各有瑕疵,但解释上“债权让与合同说”更具优势,亦是学界通说。故应认为现行法对债权移转的时间采纳了“债权让与合同说”。对于债权多重让与时的债权归属问题,我国实务中形成了四种处理方式:1、让与时间在先模式;2、让与通知在先模式;3、让与通知生效模式;4、非恶意串通者取得债权。但在解释上唯有两种路径:“让与时间在先模式”或是“让与通知在先模式”。其中“让与通知生效模式”在解释上不如“让与通知在先模式”,故不考虑。两条解释路径反映出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债权多重让与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状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实。这背后的原因正是在于根据现行《合同法》,虽然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与合同的变更以及转让等相关事宜,但法律未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专门设置对抗要件。于是学界才产生了这两种解释:一种是认为未提及对抗要件应当解释为无须对抗要件即可生效,这样的解释亦是对债权让与法律性质的逻辑贯彻;另一种解释认为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未规定对抗要件,属于法律漏洞。促使做出如此解释的动力在于面对债权让与不具公开性的情况,试图对让与在后的受让人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此解释对债权让与法律性质的逻辑推演显不及前解释贯彻,而且解释论上看,相较做现行法存在漏洞、需要填补的解释,更宜做不存在漏洞的法律解释。故应当认为现行法采纳了“让与时间在先模式”。虽然对现行法的解读应得出“让与时间在先模式”的结论,但实务和学界的莫衷一是也揭示了该模式完全忽视后受让人利益的缺点令人难以接受。放眼域外,可以发现如今存在三种试图在债权让与时兼顾善意受让人利益的立法模式:1、担保模式;2、登记、通知二元模式;3、登记模式。其中,法国新民法采取的担保模式与“让与时间在先模式”可以很好地兼容,起到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一定作用,为协调善意受让人之利益保护指明了一条新路径。登记、通知二元模式因我国法不宜采“让与通知在先模式”而并不适用于我国,但其为特殊债权设置新对抗要件的思路值得借鉴。而登记模式中,日本式的电子化债权模式虽优点颇多,但仍待实践的观察和经验的积累,尚不可直接借鉴。而美国法对登记要件模式限制适用债权的类型之思路值得我国法将来考虑登记模式时,进行一定的参考。这些域外模式对我国将来在“让与时间在先模式”前提下兼顾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都具有相当的启示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茅少伟;;论恶意串通[J];中外法学;2017年01期

2 尹飞;;论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依据[J];法学家;2015年04期

3 谢潇;;债权让与性质斟酌及其类型化尝试[J];政治与法律;2015年03期

4 杨代雄;;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14年04期

5 方新军;;合同法第80条的解释论问题——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方式及法律效力[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04期

6 李宇;;债权让与的优先顺序与公示制度[J];法学研究;2012年06期

7 郑一s

本文编号:277073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77073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1a1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