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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6 21:45
【摘要】: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性的私人财产权,标准是一种普适性的公共资源。二者是相互矛盾的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的不断发展,专利和标准不可避免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标准必要专利。为了保障标准的顺利推广实施,标准制定组织都会要求参加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披露其专利。但是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些专利权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自己拥有的必要专利不予披露,等到标准推广实施后,再主张其专利受到侵犯,“挟持”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进而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的利益失衡。缓解二者的矛盾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由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案件判决不一致的困境。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复函、指导性案例以及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回应,但仅是针对个案,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我国在专利法修改中提出构建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以期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与相关标准专利政策的有效衔接,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并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个案分析等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国目前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的司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适用条件、禁令救济的限制性适用以及专利许可费的合理计算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的路径。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涌现出愈来愈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纠纷的情况下,切实构建起一套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适用的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规则体系势在必行,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导。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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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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