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4 09:02
【摘要】:近几年,无论是理论中的“纸上之争”,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对抗之战”,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的讨论不绝于耳。随着纠纷的逐渐增多、冲突的不断升级、争论的持续发酵,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及规制问题亟待解决。一般来说,专利许可合同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在合同签订之前,除了缔约过失责任以外,双方往往不会产生其他法律责任,属于一种“合则签约,不合则好聚好散”的情形。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带来了标准必要专利,进而创建了对其加以制约的FRAND原则,究竟该如何协调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FRAND原则的制约,以及禁令救济的限制适用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呢?环环相扣的制度发展使得原本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专利许可合同法律关系变得异常复杂。究其根本,在于为专利贴上了技术标准的标签,致使专利所有人与潜在被许可人在协商谈判中的平等地位开始失衡,想要在不平衡的基础上寻找平衡点,问题的复杂化在所难免。为了实现标准制定以及专利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即便面临再复杂的问题也应迎难而上,明释法律之内涵与外延,填补法律之空白,破解实践之难题。禁令救济问题是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核心问题,而其中的关键在于明确标准必要专利究竟能否适用禁令救济以及如何限制适用,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此存在争议。在能否适用禁令的各学说之争中,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及禁令救济在专利保护中的作用等理论,为禁令的限制适用提供了有力支撑,限制适用说因其合理性占据上风。同时,FRAND原则为标准必要专利而生,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认定将对禁令的适用产生一定影响,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人作出FRAND许可承诺并不意味着对禁令申请权的放弃,二者无法通过推定等方式划上等号。虽然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适用禁令是值得肯定的,但这种适用并不具有随意性,而应对其施加合理限制,以避免专利劫持现象的发生。关于禁令救济的限制适用问题,一方面,应从正面的适用条件出发,对专利权人及标准实施者的主观因素进行判定,同时将FRAND原则对专利许可条件的要求以及公共利益的考量融入适用条件之中,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禁令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从反面对禁令滥用行为加以规制,在我国确立滥用禁令的反垄断规制立场,并进一步明确申请禁令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因素,分别从理论与实践、国外与国内多重角度分析研究标准必要专利在适用禁令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2
本文编号:2780339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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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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