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让与担保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5 11:13
【摘要】: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中,随着产业融资需求日益膨胀,产生“以买卖担保借贷关系”的交易模式,交易双方常以不动产为交易对象,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届期清偿债务,理论界及部分司法裁判主张其为不动产让与担保。为解决此类以“买卖担保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24条确立了“买卖型担保”的裁判规则,但该规则较为模糊,难以区分“买卖型担保”的具体类型。不动产让与担保实际属于“买卖型担保”的一个分支,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单独形成关于不动产让与担保设立及效力认定的规则。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有五章。第一章,让与担保的概论。本部分侧重于厘清让与担保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介绍我国不动产让与担保产生的缘由、构成要件及该种担保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面临的风险。第二章,让与担保的起源及其理论的发展过程。让与担保经过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实务及学说的发展,已逐渐成熟。本部分拟通过对让与担保制度溯源及其在域外地区演进过程的梳理,探讨让与担保学说在我国的发展及变迁。第三章,不动产让与担保与“买卖型担保”的逻辑关联与功能耦合。本部分首先论证不动产让与担保属于“买卖型担保”的一个分支。在适用《解释》第24条时,须先对“买卖型担保”进行二分,二分的标准为债务人是否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登记于债权人,若当事人间履行登记公示程序,“买卖型担保”则与不动产让与担保模式契合,此处的登记公示程序不仅包括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亦可扩大至预告登记、备案登记;若当事人间没有履行登记公示程序,“买卖型担保”则属于代物清偿预约(纯债的关系)。其次,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不动产让与担保裁判标准差异化的原因,司法裁判忽视“买卖型担保”中登记公示程序的作用,导致对“担保性质”认定不准,难以形成不动产让与担保适用的统一规则。最后,构建不动产让与担保的设立要件及效力规则。第四章,我国不动产让与担保有效性的争议与释疑。本部分从不动产让与担保合同效力、与抵押制度的比较及对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定性角度切入,通过释疑消除理论上的争议,并提出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属于物债绝对二分下的概念,而是一种具备“债的安排+登记公示(具有物权内容)”特质的交易模式。第五章,我国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实现路径。本部分从正面肯认不动产让与担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0条“习惯”下的存在空间,通过司法裁判赋予不动产让与担保法的确信力。同时否认通过抵押权泛化的途径实现不动产让与担保,在绝对禁止流押条款的语境下,不动产让与担保涉及的所有权移转要件与其违背;纵使采取相对禁止流押条款的立法,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所有权移转时间点也与其不同。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781469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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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建远;;“担保”辨——基于担保泛化弊端严重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5年12期
2 董学立;;也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与陈本寒教授商榷[J];法治研究;2015年04期
3 高治;;担保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理辨析与裁判对策[J];人民司法;2014年23期
4 杨立新;;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J];中国法学;2013年03期
5 滕恩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J];人民司法;2013年10期
6 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J];河北法学;2012年03期
7 侯国跃;;论不动产预告登记——以我国《物权法》第20条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1年02期
8 倪斐;;公共利益法律化:理论、路径与制度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06期
9 孙鹏;王勤劳;;流质条款效力论[J];法学;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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