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誉权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8-05 20:44
【摘要】:民法保护意义上的“商誉”是商品经济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商誉的核心要素包括商事主体、商业利益、信誉及声誉等,其特征体现为客观存在性、无形财产性、价值可评估性、积累性与可持续性,其载体包括商标、商号、专利、知名商品原产地名称、特有名称及其他识别性商业标识等。商誉权利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商誉权以保护商誉利益为核心,具体内容涵盖商誉保有权、商誉利用权与商誉维护权。关于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商事人格权说更为可采。域外商誉权立法保护模式的差异源于各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立法体系和法治思维方式,其具体建构必须与特定领域的商业环境及商业规则相适应,必须与市场运行的具体机制相适应,体现出不同立法者对于市场活力与公正价值之间张力的不同理解。对于我国商誉权民法保护相关机制的完善,必须处理好正当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关系,必须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商业环境及司法实践相适应,必须始终致力于维护市场竞争活力与公平价值追求之间的动态平衡。我国目前的商誉权民法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其完善途径主要体现于理论上的深入研究、立法上的积极推动及司法上的充分保障等方面。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781853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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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万东林;商誉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78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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