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二重让与中的债权归属
发布时间:2020-08-06 21:07
【摘要】:债权法上有争议的且极具研究价值的问题之一便为债权二重让与中的债权归属问题,我国大陆地区债权法对该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实属遗憾,该问题作为法律的一大漏洞亟需填补,任何一个债权法完善的国家或地区都应该对该问题作出规定。本文第一部分是论文议题的引出。列举了我国实务中发生的关于债权二重让与问题的司法案例,通过比较案例判决结果的不同,引出本文的论点,即关于债权二重让与中的债权归属问题,需要合理的规则来明确债权归属于谁。第二部分论述了债权二重让与的相关概念及形成原因。因为债权二重让与是属于债权让与制度下的问题,因此先界定了债权让与的概念,包括广义债权让与和狭义债权让与,本文所涉及的是狭义的债权让与情况下发生的二重让与,然后对债权二重让与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阐述债权二重让与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主观上和客观上两方面的原因。第三部分论述了债权二重让与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我国债权让与的性质、外部效力。其中笔者通过分析债权让与性质的学说之争,得出我国债权让与的性质应采“债权意思主义说”;然后在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部分将其分为对抗债务人的要件以及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分别加以阐述,并讨论了让与通知对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的意义。第四部分为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确定的立法例及价值衡量,通过区别分析比较法上的不同的基本类型,得出可以区分为“合同成立在先规则”、“通知在先规则”、“登记在先规则”三种立法例,然后分别对三种立法例进行价值衡量。三种债权归属确定的立法例优缺点并存,其中笔者认为“通知在先规则”相对于其他两种来说更具有优越性,更显公平合理。第五部分首先在第四部分对立法例区别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债权二重让与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的学说立场进行了阐述。得出我国关于债权二重让与的立法缺失的结论,亟需从立法的层面对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的问题进行规定。关于债权二重让与的学说我国学者意见不一,由于多数学者的观点和债权二重让与的三种立法例一致,因此并未一一详细分析。紧接着提出关于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的立法建议,对于债权区分不同的类型。对于普通的债权方面在发生债权二重让与时,得出适用“通知在先规则”的结论,为此论述了适用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受让人利益的保护。然后具体论述了适用该规则的几种情形,包括通知先后到达的情形、通知同时到达的情形、均未通知的情形以及一个让与进行了通知另一个未通知的情形。另外对于能够以类似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的债权,在发生二重让与时采用“登记在先规则”,即通过登记确定债权的归属,比如应收账款的让与可以采用“登记在先规则”。同时由于债权二重让与情况下不仅关系到受让人的利益,还包括债务人的相关风险以及利益问题,因此笔者还论述了债权二重让与的相关风险规制,包含债权让与中应该建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表见让与”制度,以期使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则构建更加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3
本文编号:2782964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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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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