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司法判定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0 11:20
【摘要】:随着我国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不断丰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知识产权纠纷中多伴随知识产权效力的争议,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仅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两委”有权力对知识产权的效力作出判定。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被告提出权利无效宣告,法院在知识产权有效性确定前一般需中止侵权诉讼,待行政判定生效再继续侵权之诉的审理。这便造成了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延宕,致使该类纠纷解决的效率低下,不利于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权利的保护。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赋予法官是否中止诉讼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能彻底解决侵权诉讼程序拖延问题。域外多以由法院在侵权之诉中对知识产权效力作出判定来回应该问题。本文拟讨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引入权利有效性司法判定制度。首先,本文将对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拖沓问题进行阐明,并以此为基础继续探讨我国引入司法判定制度的可能性与困境。其次,文章将着重对知识产权有效性的界定和知识产权有效性司法判定制度的概念、性质等进行理论探讨,为构建司法判定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之后,文章将会对我国引入该制度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比如知识产权权利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等特征使司法判定所面临的专业问题识别难题。然后,以此为导向在第四章介绍以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等域外司法判定制度的具体运行状况和利弊。最后,着重阐述我国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司法判定制度的具体构建,配套制度的选择以及司法判定模式和既判力限缩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
本文编号:2788015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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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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