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5 13:14
【摘要】:电子游戏被誉为“第九艺术”,其所依凭的载体和技术在如今的信息时代飞速发展,这种新兴的娱乐方式愈发地受到人们欢迎。智能手机在娱乐领域的普及、“光进铜退”网络提速工程等外部条件使包含大量用户原创内容的电子游戏网络直播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然而,市场的规模化与利益的巨大化使得电子游戏网络直播产业中的法律矛盾日益尖锐。早期涉及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网络直播涉案电子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侵权时,大多回避了著作权法方面的评价,转而采取原告一并诉请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作为其请求权基础予以救济。近年来,该问题在理论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讨论。我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016年之后,就电子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应当属于哪一类作品,游戏开发者、玩家、直播平台分别具有何种著作权法律地位,合理使用在该类型侵权案件中的适用等著作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目前,就前述问题我国理论分歧较为严重,因此进一步的讨论存有一定的必要性。基于电子游戏互动性这一特征,根据游戏类型、独创性表达空间的不同,玩家分别可以拥有不同的著作权地位。在初步认可网络直播中电子游戏画面可被认定为作品、电子游戏开发者对电子游戏画面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向公众直播电子游戏的运行过程与相应产生的画面这一行为无疑落入了游戏开发者的专有权控制范围。因此,未经授权的网络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对权利人专有权的侵权问题则进一步转变为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抗辩事由的问题。为调和著作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公共获益之间的冲突,合理使用制度允许社会公众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我国现行立法例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囿于立法固有的时代局限性,并不能准确地评价并适用于现今的电子游戏网络直播行为。在厘清电子游戏及直播行为的概念与性质后,本文旨在通过对比较法视野下合理使用制度内涵、价值、建构的研究,立足于我国立法例的现状及修订趋势,参考四要素原则、转换性使用理论、“三步检验法”等国外立法例及侵权认定方式,分析针对电子游戏网络直播行为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能性,并进一步结合我国网络直播产业与电子游戏市场的现状,得出我国司法语境下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的结论。笔者希望能通过前述分析,以平衡游戏开发者、游戏玩家、游戏直播平台三类主体在游戏直播市场的利益分配为目的,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创作,兼顾保护社会福利的意旨出发,为电子游戏网络直播行为相关的权利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与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1
本文编号:2803735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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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晓青;谢蓉;;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研究[J];河北法学;2009年03期
本文编号:280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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