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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团式临时务工团体成员伤亡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6 12:02
【摘要】:抱团式临时务工团体是指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自发形成的、以共同完成某项劳务为目的、未经注册或登记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临时性组织。抱团式临时务工团体在运行中显现出的特征从表面上看与雇佣有相似之处,牵头人常常被当作雇主要求承担雇主责任。抱团式临时务工团体成员有合伙经营之合意,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成员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成员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组织。该团体中牵头人不是雇主,其与其他成员一样是个人合伙组织中的合伙人,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不公平。必须建立抱团式临时务工团体成员伤亡民事责任承担制度,首先按照合伙债务的规定确定责任,由全体成员按份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伤亡的成员在内的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其次,合理把握牵头人获得的额外费用的性质,只要该额外费用是因牵头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费用或者额外费用与牵头人付出的额外工作成正比,就应当认为该额外费用具有合理性,不应要求牵头人承担额外责任;最后,法官应积极释明,主动调查,积极引导当事人有效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图文】:

团体,法律关系,法律文书,合伙关系


第 2 章 抱团式临时务工团体概述事的”进行答辩,并不能提出有效答辩。但并不表示牵头人对承担雇主责任没有异议,仅因不能准确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和举证不能就要求牵头人要承受这种不公平是不正义的。第四,举证难度非常大。即使牵头人能准确界定法律关系,但因抱团式临时务工团体运行较为松散且无书面协议,再加上牵头人的诉讼能力本身就有局限性,牵头人要提供证实系合伙关系之证据的难度非常大,最后仍要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第五,法官一般不主动调查,更倾向于基于现有的证据按照雇佣关系界定伤亡的成员与牵头人的关系作出判决。以上 225 件抱团式临时务工团体成员伤亡民事责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由牵头人承担了雇主之赔偿责任。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出的相关的法律文书中绝大多数亦是如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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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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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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