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6 10:54
【摘要】:众所周知,环境对于人类来说举足轻重,无论是在远古时代,还是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当下,环境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生态环境的改变尤其是居住环境的改变必然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人类对环境享有的权益是不可剥夺的,这种环境权益内容复杂,是多种环境利益的集合,不少学者主张将人类对环境的权益概括为环境权,甚至有的国家已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但不可否认的是,以环境权囊括人类对环境的全部利益必然会导致环境权因承载各式各样的利益而成为一个万能权利,这样会导致每一个利益诉求都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因而将环境权益进行私权化处理不失为一个有效法律实现机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人性的解放”,现代人不再将自己局限于简单的生存状态,对人之根本的意义有了全新的认识,人格权所保护的个人伦理价值也从内化于人的固有伦理价值向外化于人的伦理价值扩展,不断涌现出新的人格利益,而生存于环境中的人,与生俱来对环境所享有的权益中蕴含着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即环境人格利益,这是将环境权益从人格权私权角度进行定位的,指人们有权在良好适宜乃至优美环境中生存、生活和世代延续。通过深入研究环境人格利益民法保护问题,更能体现人们对环境所享有利益的本质及价值,同时也有利于促成传统民法的更新发展,协调好与环境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相较于现行的其他人格权而言,环境人格利益具有其特殊性,它是一种以环境为媒介的人身利益,传统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为环境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解决提供便利,但由于环境人格利益的新颖性导致传统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也会存在法律空白的地方,现实中仍存在很多环境人格利益纠纷得不到司法救济。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主要是对环境人格利益的整体概述,首先是探讨了环境人格利益的基本内涵,通过梳理法律上人格的演进,意在指出环境人格利益是当下人格的应有之义。其次分析了环境人格保护的法律论证,说明环境人格利益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此奠定本文的研究基础。第二章写了环境人格利益的现状考察,主要包括我国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对环境人格利益保护的现状以及环境人格利益保护的域外实践,重在指出当前对环境人格利益保护的不足。第三章是对环境人格利益的类型化研究,并非所有的环境人格利益都适合确认为人格权,因而分成了权利化和尚不能认定为权利两类进行研究,然后以容忍义务为参照找到可以权利化的环境人格利益的范围,再在可以权利化的环境人格利益范围之上提升一部分义务余量作为尚不能认定为权利的环境人格利益的范围。第四章介绍了环境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分为三个小节,以环境人格利益类型化研究为依托,分别从完善环境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人格利益保护的有效衔接和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三个方面,对我国环境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提出完善建议,希望推动今后环境人格利益保护方面法律制度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805083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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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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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辛帅;论民事救济手段在环境保护当中的局限[D];中国海洋大学;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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