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
发布时间:2020-09-07 20:32
在当今体育赛事产业的经济价值构成中,转播权交易带来的收益举足轻重。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仅与人们日益丰富的文化生活相关,也得益于传播技术的进步。转播市场的丰厚利润吸引了一大批合法逐利的传播媒体,同时还使得非法转播与盗播者对其趋之若鹜。我国相关立法对转播权问题并未有针对性的规制,甚至对转播权这一概念都缺乏较为系统的描述,这与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政策导向都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由于权利主体与权利来源的差异,有关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讨论,需要进行现场转播和节目转播层面上的二分,目前理论界学者们对赛事现场转播权的性质各执一词,而司法实践中案件争议焦点则集中于赛事节目转播权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件。纵观国内外学说,赛事现场转播权的属性争议无外乎著作权说、邻接权说、物权说、债权说和无形财产权说,但是每种学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论证瑕疵,定性的争议导致了赛事主办方的权利缺乏法律层面的确认,而仅仅依靠赛事组织章程或转播权交易合同,并不能给予主办方所享有的产权以充分的正当性依据。根据体育赛事现场转播客体本质上的信息属性,将其置于信息产权的视角下进行讨论,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和契合性。通常意义上,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的主体为获权播放赛事节目的组织,基于其信息传播过程中不同程度的智力与劳动投入而被赋予不同的权利。在考虑转播组织应获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之前,需要对体育赛事本身的可版权性进行讨论并采取程式型与艺术型赛事的类型划分,以此为前提,再衡量转播单位摄制过程的独创性程度,便可厘清具体情形下传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之属性。
【学位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41
本文编号:2813802
【学位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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