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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9 12:15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不仅伴随着支付方式不断变革、金融效率快速提高,还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巨大挑战。作为互联网金融奠基石的第三方支付,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繁荣。然而,第三方支付在提供便捷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风险与市场乱象,并且由于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较为缺乏,金融消费者面临更多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威胁。此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以及监管的不足与滞后,使得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呈现“无序状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本文认为,在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纷纷努力打破分业监管模式,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趋势下,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也应当进行调整,从分业监管逐渐转变到注重功能性监管上来。现有的相关支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未能填补法律监管方面的缺失且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强。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应在宏观上制定出一个关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体系,提升立法的位阶。在具体的制度层面应当细化规定,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性规定虽有进步,但对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诸如资金安全保护、知情权及争议解决等制度,未能尽到补益和完善的职责。未来立法应当对一些模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此外还缺乏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现有的诉讼制度规定和纠纷解决机制也与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质不相匹配,难以适用,导致权益保障难以实现。基于此,本文第二章从明确第三方支付的内涵与类型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入手,同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梳理,阐述了应当注重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所在;第三章从制度设计到具体立法及争议解决,对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法律困境予以解构和说明;最终章运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欧美等域外国家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具体制度经验进行分析,并辩证地予以镜鉴。本文认为,监管方面,我国应采用功能性监管方式,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立法层面,应提高第三方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位阶,对现有条款进行细化以及全面规定,包括完善披露制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资金安全及明确孳息的归属、支付差错的责任主体确定和责任分担等。应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征相匹配的案件管辖和举证责任制度,同时应采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化解纠纷。
【学位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8
【部分图文】:

第三方,信用担保


为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非独立型的第三方支付立型的第三方支付是指由拥有独立的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公作共同开发的网络支付平台。平台与其他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并且由的网关。在交易过程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以自身的信用和经济实力交易的担保方。此种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依靠交易平台,同时交易平台,双方互相配合,形成紧密联系。这种类型的第三方支付有普遍性且较具代表性,我国目前占据市场绝对地位的第三方支付有易趣旗下的贝宝和腾讯旗下的财付通均采用此种运营模式。银行网关型第三方支付与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银行网关型第三方支付网关型第三方支付(见图 1)指平台和各家商业银行合作并共同搭银行支付网关,网络交易各方通过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的相互连通。典型的企业有:北京首信,上海环讯,网银在线,云网支付等。

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卖方


图 4在典型的第三方支付(见图 4)中,主要参与其中的主体有买方(金融消费方(经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业银行(包括客户备付金的资金存管客户签约的银行)。在一次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受卖方为收款方,向买方发出收款请求,买方在确认成功收货后,第三方支付机买方的委托代其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延迟发货或买方收货后发现不符合合之时,买方同样可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延长收货付款或退款的指令,受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委托的内容对交易过程进行相关审查,确认情况属将货款退还给买方。每一次的第三方支付都会涉及到两个合同:第一个是交易中买卖双方订立的以卖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卖合同为主合同个则是涉及买方、卖方及第三方机构三者之间的法律合同,该合同为附属合有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才会有此合同。以现金、汇款、信用卡支式支付的则不存在此合同。本节要探讨的则是后者,也是最为关键且目前议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学者们对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提出不同观点,主要有委托代理说

个人信息,个体特征,可识别性,个人


图 5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①314 号文个人金融信息下了定义。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一般第三方支付机息:一类是个人的账户信息,包涵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这种个人信息加上账户信息就具有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息即订单内容、交易金额、消费偏好和习惯等。 2013 年修订的《消法》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设了保护消费者是我国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之中。《消法》③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收集及利用的限制。于 2017 年颁布的《 条中④也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一种宣示性条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也只是一种框架性业务管理办法》第 20 条⑤要求支付机构应依照“最小化”原则采还应当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妥善保护。2 号令则进一步要求支付机构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机制。相较而言,314 号文第四章的整章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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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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