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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活安宁权及其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9-12 12:49
   生活安宁权概念的提出有其时代背景、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生活安宁权应该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来保护,是指自然人在生活中享有安定宁静的持续状态,而不受任何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既保护物质生活安宁利益,又保护精神生活安宁利益。生活安宁权的特征表现为:主体限于自然人,客体为生活安宁利益,内容具有可克减性,是一种自由型人格权。解读生活安宁权的特定内涵,还需要厘清其外延:权利客体在观念上能够给予评价、侵权者只能为自然人或有关组织、在法律上只进行一次评价。生活安宁权不同于隐私权,两者保护的客体、侵害方式、损害后果具有不同,隐私权主要保护的是自然人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密,不得非法刺探和公开的隐私利益。生活安宁权也能和名誉权、健康权和相邻权等权利划清界限,具有独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生活安宁利益的保护仍具有一定的现实困境,表现为:法律定位模糊,与其他权益竞合的协调机制不明确,保护的内容不明确以及侵权责任不明确。通过研究分析,笔者提出完善生活安宁权民法保护的四点建议:第一,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生活安宁权;第二,明确生活安宁权的基本原则和协调原则;第三,明确生活安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不被骚扰、不被非法侵入住宅、排除不可量物侵害、不被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第四,明确侵害生活安宁权的责任。
【学位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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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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