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体质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9-14 19:15
在涉及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由于存在特殊体质,其抵抗外界风险的能力较正常人更弱,所以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损害结果往往比侵犯一个正常人所导致的结果更为严重。在此情况下,特殊体质是否影响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是否可以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为由减轻其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所以,本文将着重探讨侵权行为与特殊体质相结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时,特殊体质对于赔偿责任是否产生影响以及何种影响,在确认了其影响的基础上,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又应当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如何处理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思路不尽统一。有的坚持了英美法上通行的“蛋壳脑袋”规则完全赔偿的做法;也有的依据原因力规则,通过比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还有的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分担责任。本文开篇通过检索第24号指导案例发布前后与特殊体质侵权相关案例,比较分析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判决的差异,总结出了法院在第24号指导案例发布前后针对特殊体质侵权案件裁判主要适用的规则及理由,并提出第24号指导案例引出的问题——即受害人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和过错是否产生影响以及何种影响。通过分析,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讨论特殊体质对于赔偿责任的影响;一是对于特殊体质因果关系的影响;二是特殊体质对于过错的影响。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讨论了特殊体质是否影响责任成立还是影响责任范围。从过错的角度,本文重点关注受害人的与有过失以及侵权人对于特殊体质知悉情况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侵权行为与特殊体质相结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时,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如何进行责任分担,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标准。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一般具有隐秘性,其他人对此情况不得而知,如果侵权人只是实施轻微的过失行为却造成了受害人异常严重的损害结果,要求侵权人对此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免有失公允,但以特殊体质为由主张抗辩,又不足以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所以,笼统地说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还是侵权人和受害人共同分担责任,都不能合理地确定责任,而是要综合考虑多种情形,比如受害人特殊体质的类型、双方当事人对于特殊体质的知悉情况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有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类型化区分,才能准确公平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学位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
【部分图文】:
4 号指导案例发布前后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布前后特殊体质侵权案件数据分析权案件中,由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发生或扩大,特殊体质对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或扩大究竟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颇有争议。对此,笔者通过在无讼网、北大法宝系”进行检索,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24 24 号指导案例发布前共 28 个案例,其中涉及交,医疗侵权纠纷 9 例,占比 32%,身体权、健(见图 1.1)健康权、
图 1.2 指导案例发布后特殊体质侵权案件较分析指导案例发布前后法院对于特殊体质侵发布之前,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一种比较之间对损害结果分担损失。具体到不同的案件类本,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法院考虑到特殊的影响,判决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的有 8 例,但,针对伤残赔偿金考虑特殊体质的参与度酌情扣赔偿。不考虑特殊体质对于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法院判决部分赔偿的居多, 例。在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权纠纷中,法 6 例,判决侵权人全部赔偿的仅 1 例。(见图
图 4.1 第 24 号指导案例适用范围的情况①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彼此结合,都成为损害结果发生的素因,都起到了实质影响力的时候,是否应当考虑特殊体质参与度的影响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若得出肯定的回答,那么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反之,特殊体质不是定责所要考虑的事由。笔者通过阅读所收集的案例材料,发现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比较混乱,具有较大随意性,究其原因,是在于没有确定统一适用的损伤参与度的适用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也较欠缺。通过总结归纳,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完全赔偿。以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为例,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结果在没有交通事故这一外力因素介入时,即便其存在特殊体质,大多数情形下也不会较大程度上影响其正常的生活。正是因为交通事故这一直接原因,才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假设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不会造成损害结果或使之扩大。虽然从客观上来说,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人的特殊体质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但归根结底,特殊体质至多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并不
本文编号:2818558
【学位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
【部分图文】:
4 号指导案例发布前后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布前后特殊体质侵权案件数据分析权案件中,由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发生或扩大,特殊体质对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或扩大究竟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颇有争议。对此,笔者通过在无讼网、北大法宝系”进行检索,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24 24 号指导案例发布前共 28 个案例,其中涉及交,医疗侵权纠纷 9 例,占比 32%,身体权、健(见图 1.1)健康权、
图 1.2 指导案例发布后特殊体质侵权案件较分析指导案例发布前后法院对于特殊体质侵发布之前,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一种比较之间对损害结果分担损失。具体到不同的案件类本,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法院考虑到特殊的影响,判决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的有 8 例,但,针对伤残赔偿金考虑特殊体质的参与度酌情扣赔偿。不考虑特殊体质对于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法院判决部分赔偿的居多, 例。在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权纠纷中,法 6 例,判决侵权人全部赔偿的仅 1 例。(见图
图 4.1 第 24 号指导案例适用范围的情况①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彼此结合,都成为损害结果发生的素因,都起到了实质影响力的时候,是否应当考虑特殊体质参与度的影响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若得出肯定的回答,那么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反之,特殊体质不是定责所要考虑的事由。笔者通过阅读所收集的案例材料,发现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比较混乱,具有较大随意性,究其原因,是在于没有确定统一适用的损伤参与度的适用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也较欠缺。通过总结归纳,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完全赔偿。以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为例,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结果在没有交通事故这一外力因素介入时,即便其存在特殊体质,大多数情形下也不会较大程度上影响其正常的生活。正是因为交通事故这一直接原因,才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假设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不会造成损害结果或使之扩大。虽然从客观上来说,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人的特殊体质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但归根结底,特殊体质至多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并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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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新宝,明俊;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J];中国法学;2005年02期
本文编号:281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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