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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4 20:37
   近年来,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问题引发的各种纠纷与矛盾,不断困扰着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的良好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又难以有效治理,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时如何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以此保障学校能够高质量的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和维护各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是目前学校及全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故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命题展开研究。本文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研究目的为了明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方面的法理依据、责任主体与法律关系,意欲呈现当前审判机关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实务作法与应然之间的差距,据此探析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适用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前文包括了选题依据以及相关概念和文献综述,并介绍了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及调查对象,正文则分为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分析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理渊源,梳理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法律关系、及各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最主要的法律根据是《侵权责任法》,而2010年最新一次修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是主要援引依据。认为教育机构与学生主体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说。责任主体除了包括学生、学校与其他第三人之外,如教育局、体育局等政府工作部门当前也是责任主体之一。第二,对学校体育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评价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当前过错责任原则无法涵盖学校体育意外风险,过错推定原则加重学校的负担,公平责任原则的兜底性适用无明文规定并且打击体育参与者的运动积极性,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法律规定。故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要的归责原则,也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第三,从自甘风险解读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然对策。在传统归责原则无法有效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又结合草案建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自甘风险的立法和前人对其可行性和价值的研究基础上,认为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要以自甘风险为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但以往出现的自甘风险案例及草案最新建议的自甘风险解释都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这一诱因,决定了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必须要明确适用标准这一客观需求。因此在主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前提下必须界定好相关适用标准---其中“知道”是判断是否自愿参加危险性活动的前提,司法判断“知道”要以事实上的知道,排除应当知道。在判断是否“自愿”时,成年人以默示自甘风险为标准,未成年由监护人以明示方式代理订立书面合同方能满足“自愿”的成立。同时要排除故意与重大过失、非体育运动时间段这两个因素,在均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自甘风险。最后笔者建议,为了使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更为符合社会实情最大化保障学校体育的良好发展,应尽快实行更为全面的学校侵权责任赔偿险,并呼吁广大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其他的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来弥补原告因自甘风险而消除的赔偿请求权;成立学校体育伤害慈善基金组织;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
【学位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G807
【部分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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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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