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限制条件的裁判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9 08:33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限制条件,但是条文表述十分模糊和抽象。本文试图收集大量现实判决,并通过归纳判决中的裁判规则将《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具体化和类型化。本文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限制条件的构成要件,并认为其构成要件应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再加合同性质为非金钱之债及符合《合同法》第110条但书中的限制性规定两个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10条中总共规定了三项:(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文第二部分总结和讨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裁判规则。通过筛选和整理,该部分共分为两节。其中,第一节为“法律上不能履行”,并具体展开为债务人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标的物上有司法限制和标的物上设有担保、合同追求的法律效果已经存在;第二节为“事实上不能履行”,又分为合同标的被政府征收或收回、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明确、合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或者长期处于不能交付状态、债务人已经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或消失五个部分。本文第三部分总结和讨论“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在实际审判当中是如何被具体化的解释,并被运用的。该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为“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第二节为“履行费用过高”。在第一节当中,着重讨点了法院支持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继续履行的裁判情况、不作为义务的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合同当时人之间较强的信任和配合等等。在第二节中,由于“履行费用过高”表述十分模糊性,因而先介绍了不同学者对该表述的具体理解,之后再通过具体案例的总结来探究在实际案件中法院是如何适用该项的。本文第四部分为对法院适用“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一项的判例的归纳。该章较为简短,原因是这方面的判例十分稀少,同时学者对该项的讨论也较少。由于该项的表述非常不确定,所以该部分先讨论在适用该项的时候是否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随后再介绍裁判实例。
【学位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本文编号:2822284
【学位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李卫国;何兆磊;;“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逻辑和具体适用[J];法律适用;2015年04期
2 王洪亮;;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J];法学;2012年01期
3 中田裕康;张家瑜;;《日本民法》之合同不履行[J];清华法学;2011年03期
4 郑小川,雷明光;对“继续履行”的再思考[J];河北法学;2003年03期
5 游永斌;论合同的实际履行[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06期
本文编号:282228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822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