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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7 19:54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大规模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大规模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不法行为,给众多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者同时对上述两种权益造成损害且赔偿数额巨大的侵权行为,具有受害人人数众多、侵权行为单一或同质、损害结果复杂、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因果关系较难确定、归责原则复杂等特点。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救济和赔偿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被侵权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基金,具有传统民法上“财团法人”的属性。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救济基金则属于具有公益性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相比其它救济方式,这一基金具有救济与赔偿的双重功能,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在法律地位上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由政府主导依法设立并接受政府监督,资金独立,并独立于受害人、出资人,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主体地位上具有双重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应对大规模侵权损害存在诸多困境。从实体法而言,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大规模侵权;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涵盖所有的大规模侵权类型。从程序法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难以用于大规模侵权的损害救济;同时,大规模侵权案件举证困难,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诉讼救济执行困难,无法及时、充分救济受害人。通过社会救助、责任保险等现有救济方式无法完全实现对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救济,因此,需要构建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法律制度,实现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在面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问题时,常常采用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基金的方式,并且实际操作成效明显。各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基金多由政府主导建立,如美国的“超级基金”;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丰富;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有效运行;同时,救济基金的运作管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综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政府在建立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时,组建“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设立之后其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同时设立各类大规模侵权办公室与专家委员会。应当明确,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救济范围主要包括大规模产品责任案件、大规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大规模工业事故案件以及大规模网络侵权案件。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侵权人的责任出资、潜在责任人缴纳的风险金、社会捐助等。救济基金的用途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救助受害人,二是用于支出基金运作的合理费用。就基金的发放标准而言,对于因大规模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应当优先于财产损害予以救济,区分人身损害的具体等级,再依据不同的损害程度确定额度。受害人因大规模侵权遭受的精神损害,应当纳入救济范围。基金的发放方式和程序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即对受害人的救济公平有效,救济标准公正合理,发放过程透明公开,发放程序高效便捷。
【学位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5
【中图分类】:D92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基本理论
    (一) 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界定
    (二) 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三) 设立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意义
二、我国大规模侵权的立法现状及面临的救济困境
    (一) 我国大规模侵权的立法现状
    (二) 我国大规模侵权面临的救济困境
三、国外典型国家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法律制度考察与启示
    (一) 国外典型国家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法律制度的考察
    (二) 国外典型国家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建立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
    (一) 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 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设立主体
    (三) 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四) 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救济范围
    (五) 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资金筹集和运营管理
    (六) 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发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参加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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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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