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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立法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3 08:41
   我国有名合同体系是由《合同法》分则与特别法中的有名合同构成,特别法中的有名合同有效弥补了《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的“先天不足”,实现对交易关系的有效调节与保护。有名合同在立法上的人文关怀意思增强、消费者保护意识增强、新型有名合同涌现、国际化有名合同的国内示范法作用等趋势,为服务合同纳入我国有名合同体系起到示范作用。我国《合同法》是以物为交易中心构建起来,从服务合同的客体--劳务的角度出发,阐述服务为提供劳务的一种,服务具有价值且附加在提供服务过程本身。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具有无形性、非存储性、非回转性等特点,服务合同的服务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持续性等特点,服务合同中服务接受者自身属性影响服务效果、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地位实质不平等性等特点。通过比较分析服务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明确未来民法典应承认劳动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包含以劳务为中心的承揽合同、以劳务为中心的雇佣合同),以便明确服务合同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定位。通过比较法研究的方式,横向比较分析德国、荷兰、日本、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关于服务合同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合同法》立法初期的服务合同立法初探。再通过纵向比较分析服务合同立法模式的结构体系,确立延用我国《合同法》总分模式的立法传统,服务合同采用以总分结构的立法模式,即合同法总则-服务合同总则性规定-服务类合同分则的方式,以提供劳务为中心的承揽合同为经典模型,共同建立服务合同体系。服务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包括亲自履行原则、通知义务、相互协助义务、任意解除权以及服务履行瑕疵的判定视角和法律后果,为服务合同成为民法典当中的有名合同提供有益借鉴。
【学位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2 我国有名合同发展现状
    2.1 我国有名合同体系
        2.1.1 民法理论中合同的一般规定
        2.1.2 我国有名合同体系的构成
    2.2 有名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
        2.2.1 有名合同的功能趋势
        2.2.2 有名合同的立法趋势
3 服务合同立法模式的思考
    3.1 服务合同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3.1.1 服务和服务合同的概念
        3.1.2 服务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3.1.3 服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关系辨析
    3.2 我国服务合同立法模式的选择
        3.2.1 服务合同在各国立法中的比较分析
        3.2.2 我国服务合同立法模式的分析
4 我国服务合同总则性规定的草拟
    4.1 民法典中服务合同概念及类型
    4.2 亲自履行原则
    4.3 通知义务
        4.3.1 先合同的通知义务
        4.3.2 合同的通知义务
        4.3.3 后合同的通知义务
    4.4 相互协助义务
    4.5 接受服务者的任意解除权
    4.6 服务瑕疵履行的判定及法律后果
        4.6.1 服务瑕疵履行的判定视角
        4.6.2 服务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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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江洪;;服务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及其制度构建[J];法学;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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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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