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发布时间:2020-10-28 04:59
本文研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指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有关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具体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其制定并非建立在理论或实践研究的基础之上且在适用中导致的合同僵局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反对其他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有关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民法总论》对撤销权行使期限及其起算点依据不同的撤销事由而有所区分,不同形成权可适用不同的除斥期间,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并非要类推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有关解除权行使期限或者《合同法》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二是解决《合同法》第95条第2款的具体适用问题,也就是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未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时,该如何确定及适用的问题。该问题主要需解决催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以及“合理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引申的问题是解除权行使期限如何规范及何时起算。首先,对于催告在解除权行使期限规范中是否作为必要要件的问题,也就是是否赋予相对方催告的“权利”,针对该问题,学者有三种观点:(1)必要说;(2)可催告指定合理期限说;(3)可催告但不消灭解除权说。本文从立法和法理两方面论证取后两种学说对于催告的理解,认为催告应当是相对方可为或不为的,催告不能作为《合同法》第95条第2款适用的必要要件,在此前提下催告的存在与否对于合同双方的保护各有侧重,催告的合理性取决于合理期限的判定。第二,关于合理期限的确定,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派学者和法官认为应当类推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另有认为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其结果是解除权应当在1年内行使。另一派观点是不类推适用,而是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5条第2款,但是基于不同的理念和处理方式,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主要有四种方式:(1)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判断,不能由权利人单方确定,相对方可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合理进行抗辩。(2)合理期限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常的处理事情需要的时间,其确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标的性质、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因素具体确定,而没有统一标准。(3)合理期限的判定需要进行价值补充,其确定属于法官根据个案自由裁量的范围,不能期待给出一个明确具体的期间。(4)认为可以参照《德国民法典》第350条的“指定适当期间”的方法,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情况指定适当的期间,若债权人怠于指定或者未能做出有效指定,也即指定但是期间不合理时,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本文认为第(2)、(3)种观点有相似之处,也有可采之处,但依据该两种观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确定依然过于抽象。在此基础之上,保留相对方催告的机会更具合理性。最后,结合比较法上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范模式,本文认为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限制在合同消灭时效内,具有合理性,若请求权经过消灭时效,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则解除不生效力。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与论域界定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适用房屋买卖司法解释导致合同僵局
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类推适用问题
三、合同法一般规定下相对方催告指定期间问题
第二节 问题分析与论域界定
一、合同僵局问题分析
二、《合同法》第95条适用问题
三、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之依据
第二章 法定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
第一节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由来
一、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具体化
二、最高院对该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
三、司法实践判案思路探析
四、学者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
第二节 形成权与形成权的消灭
一、德国法上的形成权与除斥期间
二、中国民法中的形成权及除斥期间
第三章 解除的功能和解除权的消灭
第一节 解除的功能与解除之于风险负担规则的意义
一、解除的功能
二、解除之于风险负担规则的意义
第二节 解除权的消灭
一、解除权消灭的含义及正当性
二、解除权消灭的方式
三、解除权消灭与失权的区别与联系
四、因失权、违反禁止反言解除权消灭
第四章 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立法模式分析
第一节 比较法上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立法模式
一、区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设定最长行使期限
二、由解除权相对人指定合理期限
三、以抽象合理期限限制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二节 我国法上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立法模式及问题
一、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范方法
二、问题
第五章 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范
第一节 合同法第95条之“催告”
一、催告的含义
二、催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
三、关于催告要素的结论
第二节 “合理期限”的确定
一、“合理期限”的确定学者观点
二、“合理期限”的确定本文观点
三、“合理期限”下催告的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59625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与论域界定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适用房屋买卖司法解释导致合同僵局
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类推适用问题
三、合同法一般规定下相对方催告指定期间问题
第二节 问题分析与论域界定
一、合同僵局问题分析
二、《合同法》第95条适用问题
三、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之依据
第二章 法定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
第一节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由来
一、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具体化
二、最高院对该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
三、司法实践判案思路探析
四、学者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
第二节 形成权与形成权的消灭
一、德国法上的形成权与除斥期间
二、中国民法中的形成权及除斥期间
第三章 解除的功能和解除权的消灭
第一节 解除的功能与解除之于风险负担规则的意义
一、解除的功能
二、解除之于风险负担规则的意义
第二节 解除权的消灭
一、解除权消灭的含义及正当性
二、解除权消灭的方式
三、解除权消灭与失权的区别与联系
四、因失权、违反禁止反言解除权消灭
第四章 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立法模式分析
第一节 比较法上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立法模式
一、区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设定最长行使期限
二、由解除权相对人指定合理期限
三、以抽象合理期限限制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二节 我国法上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立法模式及问题
一、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范方法
二、问题
第五章 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范
第一节 合同法第95条之“催告”
一、催告的含义
二、催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
三、关于催告要素的结论
第二节 “合理期限”的确定
一、“合理期限”的确定学者观点
二、“合理期限”的确定本文观点
三、“合理期限”下催告的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薛文成;;论合同解除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J];东方法学;2008年01期
本文编号:285962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8596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