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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位继承制度的引入

发布时间:2020-10-30 14:13
   后位继承,亦可称为次位继承或替代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一继承人继承其财产利益,待遗嘱中约定的某种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由被继承人指定的另一继承人承受上述遗产利益的特殊继承制度。后位继承制度的雏形来源于罗马法的遗嘱信托制度,目前各国对后位继承制度持不同的立场。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对后位继承制度持肯定立场;法国、荷兰等国家对后位继承制度持否定立场;而我国尚未规定后位继承制度。从理论上讲,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可以有效延长立遗嘱人对遗产的有效控制时间,体现了“遗嘱自由”这一重要原则。实践中,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对某些家庭财产纠纷能够起到指引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因为遗嘱人订立后位继承遗嘱而造成的继承纠纷;同时,虽然没有进入诉讼领域、以后位继承为实质内容的遗嘱现象,在民事生活领域也不罕见。从现有制度来讲,我国现有的遗嘱信托制度与补充继承制度与后位继承制度有相似之处,但这两种制度均不能替代后位继承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后位继承制度,应当成为《继承法》修改中的重要内容。在现有的后位继承研讨中,主要的理论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后位继承制度与我国现有的物权制度是否存在冲突;对此,有学者认为,后位继承制度与我国现有的物权制度不相接洽。前位继承人的上述权利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不享有最终处分财产的权利,因此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本文认为,在后位继承制度中,前位继承开始后,前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了所有权。至于“在未来某个时点的到来或条件成就时,前位继承人需要将遗产的所有权移转给后位继承人”,是因为前位继承人自愿承担了一项对后位继承人的债务;而后位继承人享有一项对前位继承人的债权,即前位继承人负有在未来某个时点或条件成就时的一项给付之债。后位继承人基于该债权,有权要求在遗产上创设担保物权以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第二,在前位继承阶段,后位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性质问题。本文认为,立遗嘱人规定的期限到来或条件成就之前,后位继承人还未享有排除其他一切人、现实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此,此时后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一项期待权,该权利实现状态尚未全部具备。待到立遗嘱人规定的期限到来或条件成就,权利实现状态全部具有,后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便具有了排他性。在后位继承制度的法律关系中,后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定性是核心问题。后位继承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和第三阶段,后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与普通遗嘱继承中继承人享有的权利无异。在第二阶段,即前位继承阶段,后位继承人享有一继承权,根据权利实现的全部要件是否具备,该继承权属于期待权;同时为了保障后位继承人,在前位继承阶段结束时,能够切实享有遗产利益,后位继承人也对前位继承人享有一相对权。本文基于对后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的定性,对“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解析,构成建构后位继承制度的基本理论基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在后位继承制度中,主体涉及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两方。按我国现有继承法中遗嘱继承的规定,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立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成为前位继承人或后位继承人。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具有不可消耗的特点,如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字画、钟表等动产。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及前、后位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对前位继承人而言,在继承开始至立遗嘱人规定的期限到来或条件成就的这一段期间内,其为遗产的所有权人,和一般物权人一样,对遗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由于其对后位继承人负担一到期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债务,因此承担着对遗产使用的注意义务、遗产情况的告知义务、到期遗产的交付义务以及后位继承人可能要求的担保义务。后位继承人享有要求前位继承人就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担保、对前位继承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遗产的情况进行问询、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就义务而言,后位继承人应对前位继承人正常使用引起的遗产损耗尽到容忍的义务。当遗产致人损害,前位继承人需处分遗产进行赔偿或发生不处分遗产将导致其价值大大贬损的情况,后位继承人有义务允许前位继承人进行处分行为。一般来说,在一个完整的后位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的所有权将通过上述主体进行两次移转,但不排除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前位继承人或后位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规定的期限到来或条件成就时死亡、前位继承人或后位继承人放弃以及丧失继承权等。在现有继承法体系中要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在立法角度包括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模式、后位继承制度的完善及后位继承制度的限制等内容。按照我国当下继承法狭义继承的概念,就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模式,可以仍参照各国对后位继承制度的处理,将该制度放入遗嘱部分进行规定。在设立及完善后位继承制度方面,主要涉及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后位继承的发生条件、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后位继承消灭的事由等内容。本文还就设立的后位继承次数或时间限制、第三人利益保护几方面考虑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5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后位继承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第一节 后位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后位继承制度的由来
    第三节 后位继承制度的发展
第二章 引入后位继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制度引入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一节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前位继承阶段后位继承人的权利
    第四节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后位继承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思路
    第一节 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后位继承制度的设立与完善
    第三节 后位继承的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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