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30 14:36
目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的制度,即只进行初步审查。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并颁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两种授权程序简单、专利权稳定性低的专利,这两种专利的专利权授权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是为了快速授权,但是快速授权引起了其专利权稳定性的降低。虽然相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两种层次较低的创造发明。但是科学技术的创新并非一朝一夕,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才能有突破性的创新。所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依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提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的稳定,有助于推进技术创新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对当前创建创新型企业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为了弥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的不稳定性,便产生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初步审查制度的有效补充,专利权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的稳定性,避免不必要的财物投资或者诉讼投入。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当前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评价报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的发展,目前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相对于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申请人过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客诉性低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相对比,指出其进步的方面;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对比,分析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同时也通过分析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申请人范围、专利权评价报告本身的法律定性等问题指出其制度的缺陷,并提出改进的方法。
【学位单位】:青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4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
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简要介绍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特点和申请时间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的比较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主体扩大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的客体增加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范围增大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报告的制作更规范
(五)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可公开性增强
(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程序更加规范
第二章 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借鉴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国外的立法规定
(一)欧洲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制度
(二)日韩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
二、台湾地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制度
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制度的中外对比
第三章 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行政属性和证据属性不明确
(二)对专利进行检索评价的文件不唯一
(三)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可诉性低
三、申请专利权报告的请求人范围过窄
四、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违反法理
五、请求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机和时限不合理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的范围
二、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
三、将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提前
四、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结合起来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62616
【学位单位】:青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4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
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简要介绍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特点和申请时间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的比较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主体扩大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的客体增加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范围增大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报告的制作更规范
(五)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可公开性增强
(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程序更加规范
第二章 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借鉴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国外的立法规定
(一)欧洲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制度
(二)日韩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
二、台湾地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制度
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制度的中外对比
第三章 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行政属性和证据属性不明确
(二)对专利进行检索评价的文件不唯一
(三)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可诉性低
三、申请专利权报告的请求人范围过窄
四、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违反法理
五、请求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机和时限不合理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的范围
二、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
三、将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提前
四、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结合起来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王文霄;;浅议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年11期
2 刘谦;;初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属性[J];法制与社会;2014年19期
3 沈世娟;薛宁;;论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一起专利侵权案件引发的思考[J];知识产权;2012年07期
4 ;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J];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04期
5 陈文颖;;浅谈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J];科技创新导报;2010年11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刘洁;论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2 李泽平;从“检索报告”到“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86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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