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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之构建

发布时间:2020-10-30 22:49
   用益物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与所有权、担保物权一同并称物权制度的三大体系。用益物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彻底打破了传统物权制度中单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将财产利用作为核心,对规范、协调物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收益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利用物的利用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趋增多。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我国《物权法》)立法也对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进行了具体的制度构建,但对于动产用益物权,仅是做了原则性界定,并未规定任何动产用益物权的类型、特征及其他具体制度框架,导致社会中因动产的使用收益等产生的纠纷较多。动产用益物权具体制度的立法缺失,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即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否包含动产、如包含则其制度内容如何、如何适用等,导致此类纠纷因无具体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统一、确定的解决。故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具体制度有待建立。立法应建立在理论研究基础上,我国学界对动产用益物权的研究不多。基于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本文对动产用益物权进行浅析,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就课题研究的国内外现状进行分析,得出动产用益物权研究的意义和价值。第一章动产用益物权概述。首先分析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基本含义,动产用益物权具备物权基本特征,客体须为动产,须具备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的特征。然后分析了当前专家和学者对动产用益物权的质疑,给出了其必要性质疑和可行性质疑两个部分的内容,为后续动产用益物权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动产用益物权设定之必要性分析。指出动产用益物权设定是完善所有物保护制度的需求,是完善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需求,是物权法定原则诠释及其演化的需求,论证了动产用益物权设立的必要性。第三章构建动产用益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通过对国外动产用益物权的经验分析以及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演进历史,分析了我国动产用益权制度创建的可行性。一方面国外的动产用益权制度给我国用益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国内学术界的探讨和辩论对动产用益权已经形成了基本论断,为我国动产用益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第四章动产用益物权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在构建过程中要采用物权二元结构论的思路,并且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则。同时,给出了我国动产用益权制度创建的模式以及具体制度,如公示制度、流转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等。
【学位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概况和文献综述
        1.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研究现状
        2.国外动产用益物权的研究现状
        3.文献综述
    (二)研究课题的科学依据及意义
    (三)研究方法、思路和创新之处
        1.研究方法
        2.研究思路
        3.创新之处
一、动产用益物权概述
    (一)动产用益物权的基本含义
    (二)动产用益物权的特征
        1.具备物权基本特征
        2.客体须为动产
        3.须具备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
    (三)对动产用益物权的质疑
        1.必要性的质疑
        2.可行性的质疑
    (四)对必要性、可行性质疑的回应与思考
二、动产用益物权设定之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所有物保护制度的需要
        1.动产和不动产区分的需要
        2.构建不同的物权保护制度的需要
        3.动产利用关系受保护的需要
    (二)完善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需要
    (三)物权法定原则诠释及其演化的需要
    (四)动产用益物权设立必要性的思考
三、构建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外动产用益物权的经验
        1.古罗马法
        2.大陆法系
    (二)我国用益物权的演进
        1.我国法律给出了部分规定
        2.国内学术界形成了基本论断
    (三)动产用益物权创建可行性的思考
四、动产用益物权具体制度的构建
    (一)动产用益物权的构建思路-物权二元结构论
        1.二元结构理论概述
        2.物权二元结构的优越性
    (二)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构建的原则
        1.物权法定不限于物权法
        2.物权法定意指权利法定
        3.物权法定应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
    (三)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构建的模式
        1.立法形式由民事特别法切入
        2.逐步放宽客体适用范围
    (四)动产用益物权公示制度的构建
        1.采取占有公示方式
        2.采取登记公示方法
        3.采取标记化公示方法
    (五)权利流转制度的构建
        1.动产用益物权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变更
        2.动产用益物权标的物为非国家所有的变更
    (六)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五、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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