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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0-10-31 09:29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以私权保护为中心确立个人信息权,并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以政府为中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不在讨论之列,且个人信息权的重点在于一种民事权利,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涉及的内容并无绝对的冲突。最新施行的民法总则确认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仍没有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民事的权利类型加以确认,因此本文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确立及其具体事宜加以讨论研究,认为应当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所相关的基本理论内涵,包括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以及大数据等基本概念辨析,同时针对个人信息权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比如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以及与隐私权的界分,乃至其中的价值冲突问题,以及国内现有的关于权利内容的研究争论。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述我国个在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包括在权利的构成局限上存在的问题,与现有权利存在的冲突,以及权利内容的明确性、具体性存在的问题,还有该权利的实践检验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后还有目前法律上关于权利内容的空白,都作了一定的探讨。第三部分:主要是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相关研究情况,作了一个域外分析对比,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家与国际组织的个人信息权体系相关立法保护问题,对比总结分析我国应当从中学习到的经验以及探讨其中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权作出一定的完善对策,分别从个人信息权存在的几个问题上逐一制定对策,首先是弥补权利构成上的局限,其次是区别个人信息权与现有权利的边界,再次是增强个人信息权内容的明确性、具体性,同时观察权利的后续实践检验性,并注重填补法律的空白。
【学位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
【部分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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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基本理论2.1 基本概念辨析2.1.1 大数据的内涵大数据又被称作巨量资料,是属于 IT 行业的专业术语。最早提出“大数据”到来的是麦肯锡,他是全球著名的资讯公司顾问,他这样说,数据,已经开始渗透到每一个行业的最中央,每一个义务职能范围的最核心,数据将成为这个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因素,这点毋庸置疑。人们不断地对海量的数据进行深度的挖掘,一方面预示着新一波的生产率的增长即将到来,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新一波的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所谓大数据最早在世界很多的前沿学科开始应用,譬如物理学、生物学、环境学等等,还包括一些特别的领域,譬如军事领域、金融领域等等,在早期阶段大数据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知道,但是现在源于大数据在互联网和信息行业的利用和发展,大数据又走在风口浪尖,大部分人都或多或少对大数据有所了解,即使从客观层面来讲,真正比较了解大数据概念的人还是很少(详见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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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台湾地区,也有学者提出,“所谓个人信息,一方面,包括人的身份、身体状况等物理性状况,也包括个人的内心活动等其他一切和个人信息相关的一切关乎其个人的事项,换而言之,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一个人的一切与其人格或私生活相关的所有信息,也包括其在公共生活中所形成的社会活动信息以及其他与之有关的信息,都包含在个人信息之中”。5以上诸多定义,有的过于宽泛,有的又过于狭窄,也有的将其与隐私混淆,而个人信息的外延十分广泛,只要信息与信息主体存在一定的识别关系,都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在 29 省市消协联合发布的《2015年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状况调查报告》中,将个人信息分为六大类,分别为个人身份类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个人消费类信息,包括网购记录、线下购物记录、网络浏览记录等;个人通讯类信息,包括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短信、QQ、微信等聊天记录;个人财务类信息,包括银行卡号、个人财务状况、网络账号和密码等;个人背景类信息,包括病历、体检记录、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社会关系类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婚姻情况等。在一项关于“在大数据时代,哪些个人信息最重要”的调查中,认为个人财务信息最重要的呼声最多(详见图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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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投诉、举报和报警等积极应对措施,六成参与调研者不知如何维权,近半数参与调研者认为维权困难(详见图2.3)。图 2.3 当个人信息遭到泄露,频繁受到电话等骚扰时,受访者会采取什么行动(注: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与封面智库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联合发起《你的隐私泄露了吗?——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调研》问卷调查)2.3.2 重要性个人信息权权利内容的构建,是大数据时代下法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体现,对于这一特殊时代,这方面的研究必然是会对个人信息的长久保障起到一定的维护作用,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的绿色安全发展。首先,大数据时代一大重要的理论基点就是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内涵的进一步丰富以及确认能够将信息保护的外延变得更加具体生动,一定程度上丰富个人信息保护的途径,而个人信息权具体权利类型的构建,更是将其理论丰富化,救济途径全面化,这十分有利于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个人基本权利来得到保护。可以说在理论上,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高志明;;个人信息权的属性与构成[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4期

2 罗昆;;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与民法保护模式[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3期

3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年04期

4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5 韩迎春;魏新丽;;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探析[J];前沿;2010年12期

6 齐强军;齐爱民;陈琛;;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J];青海社会科学;2010年01期

7 孔令杰;;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理论基础与立法构想[J];重庆社会科学;2009年09期

8 商继政;;论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6期

9 刘德良;;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J];法学研究;2007年03期

10 张靖钰;;个人信息权初探[J];新疆社科论坛;2006年01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86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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