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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法律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1 13:32
   个人信息删除权指的是数据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针对数据控制者提出删除某些个人数据的权利,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被遗忘权”作为一种表述方式其内容更加侧重于“遗忘”和个人的主观意愿,但并非是网络信息时代诞生的一项独立的新型权利,而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并针对永恒存在的数据信息对原有“删除权”的扩张和完善,并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强调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遗忘的权利以及自主的权利。个人信息删除权无论从权利行使的目的还是权利的内涵亦或权利适用的情形或条件较之“被遗忘权”都要更为丰富。因此,“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删除权包含了“被遗忘权”。而这项权利是一项私权也是一项一般人格权,同时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还是一项以隐私权、遗忘权以及个人信息自决权为基础的权利。这里的权利主体也就是信息主体指的是可以被一些信息所准确并唯一识别其身份的自然人,其权利内容主要包含删除个人信息以及撤回个人信息使用权限的许可这两方面,而义务主体则指的是信息控制者,包括除信息主体之外所有处理或是使用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以及其他机构。所需要删除的个人信息一方面是指事实有出入,不符合实际情况,明显有误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则指的是已经过时,并且不合时宜,继续收集会对信息主体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仅停留在对已经发生的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补救,而未涉及到有关个人信息的“遗忘权”,并且也没有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删除的规定也较为分散和笼统,这显然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是不足的。在立法上存在着权利主体的内容较为片面、权利内容的规定过于单一以及法条过于分散的问题,并且在权利保障机制方面也存在着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关、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以及缺少宣传教育机制的问题。通过了解欧盟、日本以及美国对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法律保护,可以看出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可以制定专门的立法;对具体的删除标准需要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以及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需要作出权衡。针对我国目前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应该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主要应该体现在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立法以及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一方面需要通过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定该权利细节方面的问题,包括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相关细节。并扩充权利主体的范围、丰富权利内容的规定,另一方面还应该建构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以及健全宣传教育机制来完善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学位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目的
    二、研究综述
第一章 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法理争议及厘定
    第一节 个人信息删除权、删除权与被遗忘权
        一、“被遗忘权”与“删除权”
        二、个人信息删除权与“被遗忘权”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权利界定
        一、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权利基础
        二、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权利基础
        三、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权利内涵与外延
第二章 我国个人信息删除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个人信息删除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个人信息删除权法律保护的相关立法
        二、司法实践方面的应用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删除权法律保护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立法缺陷
        二、个人信息删除权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第三章 个人信息删除权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第一节 欧盟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立法与实践
        一、欧盟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立法
        二、欧盟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美国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立法与实践
        一、美国加州参议院第568号决议
        二、美国各界对于的个人信息删除的争议
    第三节 日本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立法与实践
        一、日本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判例
        二、日本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立法
    第四节 域外国家法律保护的相关启示
        一、个人信息删除权保护的专门立法
        二、明确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判断标准
        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四章 我国个人信息删除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个人信息删除权立法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删除权立法内容的完善
        一、扩充权利主体的范围
        二、丰富权利内容的规定
    第三节 个人信息删除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建构统一的监管机构
        一、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三、健全宣传教育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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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薛亚君;;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5年04期

5 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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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吴飞;;名词定义试拟: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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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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