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立法研究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部分图文】:
图 1 法院适用条文一览表(2)裁判理由在分析案例时,除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笔者还注意到在论证违约方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时,不同法院给出不同的说理理由,因这涉及到法院对于判决正当性的分析,故进行了统计,得到以下结果:在 60 个法院认为违约方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案例中,35 个法院对其理由进行了说明,主要有以下八种表述(个别法院阐述多个理由,故以下数据总和大于 35):第一,“法律明确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有 4 个案例,其中 2 个明确说权利基础是合同法 110 条;第二,“现有法律并未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有 13 个案例;第三,“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有 13 个案例;第四,“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的有 16 个案例;第五,“合同已不具备履行的条件”的有 8 个案例;第六,“一味排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强制履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有 4个案例;第七,“一味排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强制履行,必然会耗费极大的社会资源”的有 4 个案例;第八,“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
大多数法院在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同时一并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进行赔偿,以期守约方虽然无法按订立时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但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如新宇案中,冯玉梅作为守约方不仅获得了已付价款、商铺增值款还取得了补偿款,其损失得到了完全填补,在这种情况下,判决解除合同是当然具有正当性的。全部 19 个认为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的法院均对其理由进行了说明,主要有以下四种表述:第一,“案件不符合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条件,合同法 94 条的法定解除权仅赋予守约方”的有 12 个;第二,“现行法律未规定违约方有解除权”的有 5 个;第三,“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若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则不得解除合同”的有 1 个;第四,1 个案例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而后认为此时双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是解除合同”。与支持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利的法院的正当性论证相比,认为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的理由似乎只有法无明文规定和守约方继续履行的请求优于解除合同两种,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逻辑上看,证明力度都比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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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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