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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游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04 14:54
  随着信息科技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计算机游戏产业产值已经跃居娱乐产业首位,游戏直播、电子竞技等二级游戏市场也迅速发展壮大,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相关主体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激烈,围绕著作权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涉游案件的诉讼标的逐步提高,案件判决结果的社会影响也在提升。然而计算机游戏的复杂性和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导致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计算机游戏的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等问题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要求司法保护著作权必须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根据法律规定对请求保护的客体、主体及归属、权利内容等予以确定。因此我国长期以来对计算机游戏的著作权采取“拆分保护”的模式,即将游戏拆分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现有客体类型,如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剔除不能构成著作权客体的部分,再对不同客体分别比对侵权的构成要件,造成诉讼周期延长、举证难度增大、侵权成本降低,同时也忽视了计算机游戏的整体性,缩小了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在游戏产业利益平衡中更倾向于简单模仿的后作品,与著作权法鼓励和刺激文学艺术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本文深入研究了计算机游戏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找出其中不足,通过对不同国家计算...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重庆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42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计算机游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设计着色工程师对衣服和技能效果显示调试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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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作品的独创性与计算机程序没有直游戏思想的骨架,游戏呈现的画面和整体感觉是游戏护模式下的思想与表达界限护模式下美国法院在进行裁判的时候更为关注游戏的/表达二分法划分不能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感觉或者规则法保护整体概念和感觉。Atari, Midway Mfg. Co., v.er Electronics Corp.是游戏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案一款街机迷宫类的益智游戏,游戏画面为以线条构形象以及被追逐的类似于章鱼一样的怪物,以及上百水果标记。玩家通过使用操纵吃豆人穿越迷宫,并躲判断涉案游戏相似性的时候排除掉必要场景等不受版MAN 游戏抽象成一款迷宫追逐游戏,原被告游戏致,从而判定被告侵权。

计算机游戏,关系概念


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了游戏的完整性。计算机游戏可以看作是在硬件设备(PC 电脑、手机、游戏上运行的,以计算机程序(游戏引擎、游戏模组、说明文档等)为驱动、主题(益智、冒险、解谜、体育竞技、音乐绘画等)和游戏规则(射击、击杀等)为核心的呈现,呈现包括画面呈现、声效体验、文字说明和剧情作方式等。随着游戏的发展,计算机程序已经和游戏的呈现分离开来,专戏引擎公司只开发用于制作游戏的工具和核心组件,如渲染引擎、物理引撞检测系统、音效、脚本引擎、电脑动画、人工智能、网络引擎以及场景管游戏制作公司不开发程序而是直接运用游戏引擎工具组合游戏资源,因此游戏作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游戏引擎(程序),而同一个游戏引擎又可以因不戏理念制作出不同的游戏,可见计算机程序对于游戏来说替代性非常强,核心是基于游戏主题和规则的呈现,《奇迹 MU》案中我国法院对连续画面也意味着游戏呈现的重要性。游戏整体感受


本文编号:289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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