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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及其调整规则

发布时间:2020-12-08 01:24
  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需要确定违约金是否过分于高于损失及如何调整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或法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过于“机械化”,将超过损失30%一律界定为“过高”,绝大多数的违约金会被认为“过高”,进而被大幅度调整,守约方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对“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界定及调整规则进行了分析梳理。第一,关于计算违约金过高的基准—“损失”的范围—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条文中让人产生很多疑问,但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应当确定为系包含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并且是在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限定规则之下的“可赔损失”。第二,对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举证责任,不能简单的要求守约方或者违约方一方举证,建议参考《商标法》对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方法来确定损失的数额,守约方举证证实损失数额或者违约方的获利数额择一作为“损失”的数额,进而确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第三,在界定“过分高于”时,结合不同的主体(商事主体还是民事主体)、是否采用格式条款等应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对商事主体来说“过分高于”的标准应该更高,调整幅度应... 

【文章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作为违约金过高判定基准的“损失”
    (一) “损失”的界定
        1.“损失”与“损害”
        2. 损失的定义
        3. 损失的分类
    (二) 损失的范围
        1. 损失是否限于实际损失
        2. 可得利益的判断
        3. 损失范围的限定
二、违约金与损失间“过分高于”的判定
    (一) “过分高于”与违约金的功能
        1. 重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
        2. 大概率酌减实践与违约金担保功能弱化
    (二) “过分高于”与公序良俗原则
        1. “过分高于”属“暴利行为”
        2. “暴利”的具体判定标准
三、“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调整规则
    (一) “损失”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1. 关于“损失”举证责任分配之争议
        2. “损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应然选择
    (二) 民商有别
        1. 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
        2. 以格式条款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三) 违约金调整的影响因素
        1. 违约金调整与合同履行情况
        2. 违约金调整与当事人过错
        3. 违约金调整与违约金性质
        4. 对违约金不予调整的其他情形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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