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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存协议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09 02:33
  签订共存协议是两商标所有人之间实现协议共存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共存协议的争论大多集中于商标注册阶段。当两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所有人之间达成了共同使用的合意,在后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注册时,往往会一同提交其与在先商标权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以向行政机关表明注册障碍已消除,其注册申请应当被核准。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就需要对共存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目前,由于我国《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共存协议的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乃至司法机关之间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共存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上意见不一。首先,在商标共存协议能否当然地消除在后商标申请人注册障碍这一问题上,是应当基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赋予共存协议以绝对效力,还是应当在混淆理论的框架之下进一步地对混淆作出判断,赋予共存协议以相对效力,不同的司法判决中体现出了不同的主张。其次,若认为共存协议无法当然地消除在后商标的注册障碍,那在进一步的混淆认定过程中,共存协议对两商标混淆性近似的认定又有何影响,行政机关与商标所有人之间,究竟谁对混淆的推定更符合消费者的实际认知,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针对上述...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共存协议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共存协议能否当然地消除在后商标的注册障碍
        一、在先商标权人同意即消除了在后商标注册障碍
        二、不存在消费者混淆才可消除在后商标注册障碍
    第二节 共存协议在商标混淆认定中的作用
        一、共存协议在混淆认定中具有“一票否决”效力
        二、共存协议是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重要依据
        三、共存协议对于混淆可能性认定作用甚微
第二章 共存协议的效力模式之争
    第一节 赋予共存协议消除注册障碍的绝对效力
    第二节 赋予共存协议消除注册障碍的相对效力
    第三节 两种效力模式选择的深层原因
        一、商标财产权观念差异
        二、商标权保护基础认识差异
        三、商标注册审查模式差异
    第四节 两种效力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质疑
    第五节 我国对共存协议效力模式的应然选择
        一、绝对效力模式在我国不具有适用空间
        二、相对效力模式的适用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三、相对效力模式在我国商标制度下的适用难题
第三章 共存协议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区分适用
    第一节 在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双重相同时共存协议不具有适用空间
    第二节 在商标客观近似时区分申请注册前商标使用情况
        一、在后商标已使用:共存协议作为混淆认定的参考因素
        二、在后商标未使用:共存协议作为排除混淆的保证书
第四章 我国共存协议效力认定的相关制度构建
    第一节 规范共存协议内容
    第二节 建立协议共存在后申请商标预注册制度
    第三节 完善共存协议登记备案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290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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