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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类型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5 18:09
  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的贯彻,意味着一定会有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不动产事实物权的概念,2001年首次在学界被提出,近年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使用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对于不动产事实物权的性质、认定条件和法律效力等问题,学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却并未达成统一意见。不动产事实物权,不是一个列举出所有要素就得以定义的概念,我们要处理的是在此概念下所包含的各种类型。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纠纷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确立了约定型、转让型和家庭型三种类型不动产事实物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并通过对各类型事实物权纠纷的法律效力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区分认定,以期能够使得事实物权人、法律物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保持平衡。 

【文章来源】: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01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不动产事实物权的提出
二、不动产事实物权的司法境遇和理论研究现状
    (一)不动产事实物权的司法境遇
    (二)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理论研究现状
三、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类型化分析
    (一)约定型不动产事实物权
    (二)转让型不动产事实物权
    (三)家庭型不动产事实物权
四、不动产事实物权的法律效力
    (一)不动产事实物权内部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事实物权的外部法律效力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中间型物权变动之多元要素解释方法[J]. 陈永强.  法商研究. 2016(02)
[2]不动产事实物权的适用与理论阐释[J]. 陶丽琴,陈永强.  现代法学. 2015(04)
[3]物权变动三阶段论[J]. 陈永强.  法商研究. 2013(04)
[4]未登记已占有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J]. 陈永强.  环球法律评论. 2013 (03)
[5]论登记制度与物权判断——以物权判断标准的迁移为视角[J]. 孟俊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1(06)
[6]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J]. 陈永强.  比较法研究. 2005(03)
[7]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J]. 孙宪忠,常鹏翱.  法学研究. 2001(05)



本文编号:291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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