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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上“自然人”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0-12-16 02:42
  民法典上的自然人虽然称为"自然人",但它仅仅是以"自然人"的名义从个体人的存在中抽象出来的、与团体或者组织体相对立的主体,已经不是现实世界中活生生的个人。民法典里的自然人具有"被规定了"的主体性要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人格尊严。按照这些因素,在我国民法典中寻找其体系结构,发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没有按照统一的逻辑展开,合伙企业显然就不符合"权利能力"与债务责任的一贯逻辑;人格权与人格尊严的关系,在法人与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中,也没有用统一的逻辑规范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很好地融合;另外,行为能力应当按照无因管理、代理等制度中按照规范的意旨进行解释,方可正确适用。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04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自然人的概念
三、权利能力的要素:权利能力与责任的关系
四、自然人之主体要素:人格尊严与人格权之关系
五、自然人的要素:行为能力在规范中的作用
    (一)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问题
    (四)行为能力在代理、无因管理规范中的适用
六、结论



本文编号:291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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