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与合理避让
发布时间:2020-12-16 10:09
商标与商号有相同点、相似项,又有不同处,二者同属商业标识,但符号背后所连接的却是不同的商业客体。现代社会商标与商号权利纠纷增多,且司法实践中多运用侵权相关理论论证与解决,基于权利边界并不清晰这一事实,将此问题归于侵权或有失公平,需引入合理避让理论,来解决二者权利冲突问题。文章从权利相抵触的角度,结合符号学、信息论和案例分析法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分析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内容与边界、权利相抵触的表现形式、后果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旨在拓清商标与商号权利发生冲突是否应当予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全文主要内容包括:首先,范畴界定,主要对基本理论进行厘析,包括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属性相同、相似与不同进行分析以及引出权利冲突问题;其次,类型化分析,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分为两大类,分别为在先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以及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的权利冲突;再次,法理探究,从授权、确权、行权三个角度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解决机制,从合理避让角度提出了对于冲突的解决机制,既有宏观上的指导原则,又有具体的解决规则。研究认为,要在“符号-信息-商誉”体系中,保护商标权与商号权。为避免二者权利冲突,商业标识体系化要求,以合理...
【文章来源】:燕山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嘉陵”案商标与商号冲突示意图
第3章典型判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类型化分析-19-站上突出使用了“庆丰”服务标识,尤其被告打出的横幅“庆丰全体成员欢迎您”以及网站上设置的“走进庆丰”更为表明被告有突出使用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如图3-1所示。被告则对此持有相反的观点。图3-1北京庆丰商标与济南庆丰商号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庆丰”标识使用,即被告对于商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法上的突出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三个标志都是根据合法的方式取得的,只是使用时间和使用地域有所区别。被告取得商号的时间是2009年,由于原告没有证据无法证明它在享有涉案商标权时商誉和经营地域覆盖到了被告的地区,不能判定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造成商标的混淆。再审则认为,北京庆丰标志全国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熟知,济南庆丰将“庆丰”文字登记为商号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济南庆丰无论是条幅上商号的使用,还是商号在网站栏目上的使用,都构成了突出使用。对于构成突出使用,要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仅包括字体的大小等基本特点,也包括对使用人的行为的判断。因为济南庆丰对于“庆丰”标识的使用行为,造成了“庆丰”突出的结果,这些标识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吸引与影响,因此济南庆丰没有对商号尽到合理的使用。商标与商号同时具有指示作用,二者产生冲突不可避免,本文认为法院对于济南法院认定的的不具有突出使用的认定不妥,但是对于不具有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予以认可。可以看出,是否造成侵权,还应当根据商标权人主观性,即是否有“傍名牌”等的主观恶性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先注册商标的原告北京巴黎春天与在后注册商号的青岛巴黎春天的商标纠纷案中,被告被认定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认定被告为侵?
萌ň婪滓话钢校?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告马奇公司成立于意大利,旗下具有“ARISTON及图”、“ARISTON阿里斯顿及图1”、“ARISTON阿里斯顿及图2”三个注册商标;2002年被告佛山阿里斯顿公司成立,并注册企业字号“阿里斯顿”(注册字号时间晚于马奇公司),且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类别大体相同,原告诉称:被告佛山阿里斯顿公司在其广告宣传页上对“阿里斯顿”中文字样突出使用、在产品及包装上对英文“ARIZHU”、“ARIZHU及图”的使用以及公司网站域arisitun.com中对英文“arisitun”的使用等行为均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①如图3-2所示。图3-2马奇公司商标与佛山阿里斯顿公司商号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站以及宣传页对于“阿里斯顿”字样的使用,在产品和包装上对“ARIZHU及图”、“ARIZHU”标识的使用,以及网站域名中对于“arisitun”字样使用的多个行为,不构成侵对原告的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合法登记的企业商号的使用为全部使用,并未法律上的构成“突出使用”,但是被告将知名商标登记为商号的行为,主观上有造成消费者混淆,即“傍名牌”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的行为。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词与物:地名的不可商标性反思[J]. 熊文聪. 交大法学. 2020(02)
[2]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规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J]. 张凌寒,胡泽宇. 法律适用. 2020(06)
[3]商标财产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化解[J]. 吕炳斌. 法学评论. 2020(02)
[4]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的反思与构建[J]. 何松威. 政治与法律. 2020(03)
[5]在所有与使用之间:商誉保护的制度逻辑——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争讼为中心[J]. 吴元元. 东方法学. 2020(02)
[6]商标侵权纠纷中相关问题研究——以上述四案的法律视角展开[J]. 钱小红,曹佳音. 人民司法. 2019(35)
[7]民事判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J]. 杨静. 人民司法. 2019(34)
[8]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基于商标使用视角的分析[J]. 马丽萍. 时代法学. 2019(06)
[9]商标使用地域性原理的理解立场及适用逻辑[J]. 黄汇. 中国法学. 2019(05)
[10]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客体冲突及合理避让研究[J]. 曹新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5)
博士论文
[1]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 杨晓玲.西南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19982
【文章来源】:燕山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嘉陵”案商标与商号冲突示意图
第3章典型判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类型化分析-19-站上突出使用了“庆丰”服务标识,尤其被告打出的横幅“庆丰全体成员欢迎您”以及网站上设置的“走进庆丰”更为表明被告有突出使用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如图3-1所示。被告则对此持有相反的观点。图3-1北京庆丰商标与济南庆丰商号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庆丰”标识使用,即被告对于商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法上的突出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三个标志都是根据合法的方式取得的,只是使用时间和使用地域有所区别。被告取得商号的时间是2009年,由于原告没有证据无法证明它在享有涉案商标权时商誉和经营地域覆盖到了被告的地区,不能判定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造成商标的混淆。再审则认为,北京庆丰标志全国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熟知,济南庆丰将“庆丰”文字登记为商号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济南庆丰无论是条幅上商号的使用,还是商号在网站栏目上的使用,都构成了突出使用。对于构成突出使用,要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仅包括字体的大小等基本特点,也包括对使用人的行为的判断。因为济南庆丰对于“庆丰”标识的使用行为,造成了“庆丰”突出的结果,这些标识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吸引与影响,因此济南庆丰没有对商号尽到合理的使用。商标与商号同时具有指示作用,二者产生冲突不可避免,本文认为法院对于济南法院认定的的不具有突出使用的认定不妥,但是对于不具有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予以认可。可以看出,是否造成侵权,还应当根据商标权人主观性,即是否有“傍名牌”等的主观恶性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先注册商标的原告北京巴黎春天与在后注册商号的青岛巴黎春天的商标纠纷案中,被告被认定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认定被告为侵?
萌ň婪滓话钢校?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告马奇公司成立于意大利,旗下具有“ARISTON及图”、“ARISTON阿里斯顿及图1”、“ARISTON阿里斯顿及图2”三个注册商标;2002年被告佛山阿里斯顿公司成立,并注册企业字号“阿里斯顿”(注册字号时间晚于马奇公司),且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类别大体相同,原告诉称:被告佛山阿里斯顿公司在其广告宣传页上对“阿里斯顿”中文字样突出使用、在产品及包装上对英文“ARIZHU”、“ARIZHU及图”的使用以及公司网站域arisitun.com中对英文“arisitun”的使用等行为均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①如图3-2所示。图3-2马奇公司商标与佛山阿里斯顿公司商号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站以及宣传页对于“阿里斯顿”字样的使用,在产品和包装上对“ARIZHU及图”、“ARIZHU”标识的使用,以及网站域名中对于“arisitun”字样使用的多个行为,不构成侵对原告的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合法登记的企业商号的使用为全部使用,并未法律上的构成“突出使用”,但是被告将知名商标登记为商号的行为,主观上有造成消费者混淆,即“傍名牌”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的行为。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词与物:地名的不可商标性反思[J]. 熊文聪. 交大法学. 2020(02)
[2]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规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J]. 张凌寒,胡泽宇. 法律适用. 2020(06)
[3]商标财产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化解[J]. 吕炳斌. 法学评论. 2020(02)
[4]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的反思与构建[J]. 何松威. 政治与法律. 2020(03)
[5]在所有与使用之间:商誉保护的制度逻辑——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争讼为中心[J]. 吴元元. 东方法学. 2020(02)
[6]商标侵权纠纷中相关问题研究——以上述四案的法律视角展开[J]. 钱小红,曹佳音. 人民司法. 2019(35)
[7]民事判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J]. 杨静. 人民司法. 2019(34)
[8]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基于商标使用视角的分析[J]. 马丽萍. 时代法学. 2019(06)
[9]商标使用地域性原理的理解立场及适用逻辑[J]. 黄汇. 中国法学. 2019(05)
[10]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客体冲突及合理避让研究[J]. 曹新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5)
博士论文
[1]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 杨晓玲.西南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1998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919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