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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案例72号”为例

发布时间:2020-12-16 12:09
  以物抵债行为是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笔数额的金钱先后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而在借款合同中,其出借人与借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与卖方。如果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及时履行偿债义务,因而通过履行买卖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到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即买卖合同的买方手中。 

【文章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06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概述及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概述
    (二)问题的提出
二、以物抵债的涵射范围和流质条款
    (一)以物抵债的涵射范围
    (二)以物抵债与流质行为
三、评析
    (一)以物抵债不是流质条款
    (二)以物抵债买卖合同有效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房抵债的理论争点与效力探讨[J]. 韩俊英.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4)
[2]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研判——兼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J]. 陈然.  法制与社会. 2016(05)
[3]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朱俊芳案”评释[J]. 陆青.  法学研究. 2015(03)
[4]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J]. 刘琨.  人民司法. 2014(02)
[5]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J]. 崔建远.  河北法学. 2012(03)
[6]论以物抵债[J]. 马艳平.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4)
[7]执行裁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J]. 谭筱清.  人民司法. 2007(21)



本文编号:29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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