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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过滤器”:欧盟应对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的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19 11:13
  为应对用户生成内容所引发的侵犯版权的风险,欧盟通过版权法改革实质上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安装"过滤器"。欧盟版权法改革的协商和谈判过程,为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安装"过滤器"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小微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开源软件开发平台等主体被排除在外,义务主体相较于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主体被动的特点,呈现积极和主动的特征。法院应结合欧盟指令和欧盟法院的判例法综合判断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欧盟委员会指出安装"过滤器"具有可行性,实施过滤措施应符合适当性和比例性,通过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与著作权人的合作以获得最佳实践,同时规定了用户责任以及投诉和纠正机制。我国应通过多种举措尽力克服安装"过滤器"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对不同类型的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规定不同的义务,围绕用户的数据、隐私、利益分享和申诉机制保障用户权益。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2020年04期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指令》本质上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安装“过滤器”
二、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的特征及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判定
    (一)义务主体的特征
        1. 特征之一:对作品提供存储和访问
        2. 特征之二:积极的角色特征
        3. 特征之三:小微企业等承担较轻义务
    (二)义务主体向公众传播或向公众提供行为的判定
三、“过滤器”下过滤技术措施的可行性、评价及其最佳实践
    (一)内容识别等技术措施的可行性
    (二)适当性和比例性评价
    (三)最佳实践
四、用户责任及申诉机制
    (一)用户需承担的责任
    (二)投诉和纠正机制
五、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不同类型的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承担义务应有所差别
    (二)用户数据安全及收集规则
    (三)用户隐私的保障
    (四)建立用户利益分享及申诉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创新视角下社交平台内容规制责任[J]. 魏露露.  东方法学. 2020(01)
[2]智能社会法律的算法实施及其规制的法理基础——以著作权领域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自动侵权检测为例[J]. 张吉豫.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6)
[3]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法通知—移除制度[J]. 万勇.  中外法学. 2019(05)
[4]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的一般过滤义务——基于《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J]. 谭洋.  知识产权. 2019(06)
[5]“屏蔽或变现”:一种著作权的再配置机制[J]. 黄炜杰.  知识产权. 2019(01)
[6]网络深层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J]. 万勇.  法商研究. 2018(06)
[7]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J]. 崔国斌.  中国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292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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