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0 12:41
聚合性平台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平台,深层链接主要借助搜索引擎、大数据挖掘、加框嵌入、智能转码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浩瀚的信息内容资源进行数据采集、抓取、分析以及高度整合,无需跳转到的被链平台,直接展现在自己的平台上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大的提高了信息内容的传播效率,但其利用深层链接技术屏蔽内容来源网站的权利管理信息及被链网站的广告等,其法律属性在国内外引发了强烈争议。本文从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的概念、案例及其引发的法律争议出发,对深层链接平台的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侵权标准进行分析界定,并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对著作权标准下权利无法有效的保护问题提出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首先,通过多个聚合性平台的纠纷案例引出当前的深层链接行为引发的法律争议焦点。即聚合性平台的主体地位、深层链接行为的侵权标准界定和著作权标准下权利保护的问题,为后续的分析研究理清思路,指明方向。其次从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的概念出发,从狭义说角度,区分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的区别,并通过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因具备“提供内容”主观目的、达到“提供内容”的实质效果、导致三方利益失衡等方面合理证成其是内容提供商,为聚合性...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的案例及法律争议问题
(一)案例
1.搜狐及乐视分别诉100TV案
2.“今日头条”著作权纠纷案
3.爱奇艺诉深圳聚网视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法律争议问题
1.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主体的界定
2.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标准
3.著作权标准下权利保护的问题
二、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主体地位界定
(一)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主体地位
1.内容提供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区别
2.内容提供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争
(二)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主体合理证成:内容提供商
1.具备“提供内容”主观目的
2.达到“提供内容”的实质效果
3.导致三方利益失衡
三、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侵权标准的界定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读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2.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行为的范围界定
(二)当前对于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标准
1.服务器标准
2.用户感知标准
3.法律标准
(三)深层链接侵权标准的合理判定:实质呈现标准
1.实质呈现标准的内涵
2.实质呈现标准下深层链接侵权的认定
四、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权利保护评析
(一)著作权标准下权利保护的问题
1.深层链接行为是否适用版权限制或例外
2.无法保护非著作权利益
(二)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责任界定
1.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2.不构成合理使用
3.不符合法定许可
(三)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法理基础
2.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
3.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的责任界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从“用户感知标准”到“提供标准”[J]. 刘银良. 法学. 2017(10)
[2]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J]. 王艳芳. 中外法学. 2017(02)
[3]论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J]. 王迁. 法学. 2016(10)
[4]涉及深度链接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问题研究[J]. 冯刚. 知识产权. 2016(08)
[5]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以“链接服务”掩饰“内容提供”[J]. 吴永祺,万小丽.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8)
[6]网络版权纠纷中“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与完善探讨[J]. 冯晓青,韩婷婷.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6)
[7]聚合型平台深层链接侵权问题研究 以设链方与被链方的关系为进路[J]. 何琼,吕璐. 电子知识产权. 2015(10)
[8]视频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J]. 刘慧. 电子知识产权. 2015(08)
[9]移动视频聚合应用法律问题分析[J]. 刘青,田小军. 中国版权. 2015(02)
[10]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进路[J]. 叶明,陈耿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1)
本文编号:2927882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的案例及法律争议问题
(一)案例
1.搜狐及乐视分别诉100TV案
2.“今日头条”著作权纠纷案
3.爱奇艺诉深圳聚网视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法律争议问题
1.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主体的界定
2.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标准
3.著作权标准下权利保护的问题
二、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主体地位界定
(一)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主体地位
1.内容提供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区别
2.内容提供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争
(二)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主体合理证成:内容提供商
1.具备“提供内容”主观目的
2.达到“提供内容”的实质效果
3.导致三方利益失衡
三、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侵权标准的界定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读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2.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行为的范围界定
(二)当前对于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标准
1.服务器标准
2.用户感知标准
3.法律标准
(三)深层链接侵权标准的合理判定:实质呈现标准
1.实质呈现标准的内涵
2.实质呈现标准下深层链接侵权的认定
四、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权利保护评析
(一)著作权标准下权利保护的问题
1.深层链接行为是否适用版权限制或例外
2.无法保护非著作权利益
(二)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责任界定
1.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2.不构成合理使用
3.不符合法定许可
(三)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法理基础
2.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
3.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的责任界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从“用户感知标准”到“提供标准”[J]. 刘银良. 法学. 2017(10)
[2]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J]. 王艳芳. 中外法学. 2017(02)
[3]论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J]. 王迁. 法学. 2016(10)
[4]涉及深度链接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问题研究[J]. 冯刚. 知识产权. 2016(08)
[5]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以“链接服务”掩饰“内容提供”[J]. 吴永祺,万小丽.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8)
[6]网络版权纠纷中“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与完善探讨[J]. 冯晓青,韩婷婷.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6)
[7]聚合型平台深层链接侵权问题研究 以设链方与被链方的关系为进路[J]. 何琼,吕璐. 电子知识产权. 2015(10)
[8]视频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J]. 刘慧. 电子知识产权. 2015(08)
[9]移动视频聚合应用法律问题分析[J]. 刘青,田小军. 中国版权. 2015(02)
[10]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进路[J]. 叶明,陈耿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1)
本文编号:292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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