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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一般规范”的识别及其对非合同之债的适用——以《民法典》第468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0-12-22 19:35
  《民法典》未设债编,有关债的一般规范被安排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并通过第468条的规定适用于非合同之债。债的一般规范与专属合同的规范和其他规范混杂在一起,需要进行识别。非合同之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包括非合同典型之债和非典型之债,后者还包括公法上的债。债的一般规范对非合同之债的适用,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非合同之债的性质,债的性质决定不能适用的,不适用债的一般规范;二是债的一般规范的功能作用,并非所有债的一般规范均可适用于非合同之债。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年05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合同编通则中“债的一般规范”的识别
三、非合同之债的界定
四、债的一般规范对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一)非合同之债的性质
        1.非合同典型之债均为法定之债,其发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合法行为(无因管理)和事件(不当得利)。
        2.《民法典》其他编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非典型之债依附于其他制度,所依附的制度功能不同,债的性质亦有别,不同性质的债适用债的一般规范自有区别。
        3.公法上的债服从于公法的目的,其性质与私法上的债不同,它们适用债的一般规范应受到公法目的的限制。
    (二)债的一般规范(部分)
        1.连带之债对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2.债的转让对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3.债之保全对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4.债的免除对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5.债的抵销对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J]. 柳经纬.  法学. 2006(12)



本文编号:293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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