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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20-12-25 01:04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民事责任制度面临挑战,主要体现在两点:人工智能产品能否成为民事责任主体争议较大和传统归责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存在困境。关于第一点,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自主决策和独立行为能力,应赋予其法律人格,但由于它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限,仅能享有有限法律人格。关于第二点,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自主实施的侵权案件,适用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则难以获得补偿。鉴于此,我国亟需构建人工智能产品民事责任制度,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着手:赋予人工智能产品有限法律人格,确立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人工智能产品进行特殊法律规制。 

【文章来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人工智能产品能否作为民事责任主体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三)有限人格说
二、传统归责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的困境
    (一)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于部分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案件
    (二)产品责任难以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案件
        1. 证明人工智能产品存在缺陷较为困难
        2. 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三、我国人工智能产品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赋予人工智能产品有限的法律人格
    (二)确立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
    (三)对人工智能产品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制标准
结语



本文编号:2936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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