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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视角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析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0-12-24 22: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运而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立法演变下,最终由《物权法》确立了其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运转不灵,其先天的二元属性使得权利自身在流转时困难重重,无法发挥其作为用益物权的应有功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创造性地处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属性难题,土地承包权合理承继了原有权利的身份属性,实现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经营权则合理承继了原有权利的财产属性,实现了农地作为财产的流转功能,最终促使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定性。文章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首次确认时具有债权性质。然后,在法律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具备物权属性,最终被我国《物权法》定性为用益物权,成为我国农民所享有的重要的不动产物权。第二部分是提出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运转不灵与“三权分置”政策的学界争论。文章首先介绍了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限制,即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时障碍较多,使得农业地块分散,无法适应农业规模化经营;接着,文章指出为...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立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定性
    (一) 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确认
    (二) 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确认
    (三) 立法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
二、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运转不灵与“三权分置”政策的学界争论
    (一) 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受限
    (二) “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及学界争论
三、根源: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二元属性
    (一) 二元属性之财产属性——立法界定
    (二) 二元属性之身份属性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属性的冲突
四、应对:“三权分置”视角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重构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属性亟待分离
    (二) “三权分置”政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属性分离的耦合性
    (三) “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计
    (四)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
    (五)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立法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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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3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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