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法总则》中自然物权与法律物权之并立
发布时间:2020-12-25 11:51
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也适用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的返还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经提出抗辩后,存在原返还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情况,而此时自然债并不适宜用来概括此种情形,由此有提出自然物权的必要。自然物权与自然债一并构成民法上特殊的自然权利义务关系。对自然物权不应赋予更多的法律效力,自然物权状态下围绕该物应存在相应的法律物权,二者处于并立关系,但并不违背"一物一权"法理。自然物权弥补了理论不足,体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在民事关系的调整中实现了道德与法律作用的完美融合,彰显了民法治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总则》中相关诉讼时效规则及自然物权的提出
二、“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用语之辨及自然权利自愿履行的说理
三、自然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并立及“一物一权”法理
四、自然物权的民法意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刍议我国《民法总则》中的自然权利[J]. 覃远春,马洋洋.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9(02)
[2]论《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适用的例外[J]. 姜海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3)
[3]民法上自然权利初论——道德与法律间融合之一斑[J]. 覃远春. 当代法学. 2007(01)
本文编号:2937593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总则》中相关诉讼时效规则及自然物权的提出
二、“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用语之辨及自然权利自愿履行的说理
三、自然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并立及“一物一权”法理
四、自然物权的民法意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刍议我国《民法总则》中的自然权利[J]. 覃远春,马洋洋.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9(02)
[2]论《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适用的例外[J]. 姜海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3)
[3]民法上自然权利初论——道德与法律间融合之一斑[J]. 覃远春. 当代法学. 2007(01)
本文编号:2937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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