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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准占有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12-26 23:42
  债权准占有人,是指外观征象依一般社会交易观念足使他人认其为债权人,并为自己的意思以真实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的非债权人。而债权准占有制度,则是围绕着债务人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而设计的一系列规则。债权准占有制度在域外民法中多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却始终没有建立,最新的《民法典》中也未予回应。因此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债权准占有制度以及如何构建该制度便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考察,可以得出“权利外观主义模式”“权利表见责任模式”与“兼采模式”三种债权准占有制度的立法模式。这三种立法模式价值取向不同,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内承载的功能也有所差别。“权利外观主义模式”强调保护交易安全,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权利表见责任”模式强调保护各方意思自治,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兼采模式”力图在两者之间达到平衡并做到规定上的面面俱到,但导致在解释学上出现了一定的困境。就我国大陆地区对冒领存款纠纷、债权转让纠纷和一般合同纠纷三类案件的裁判进行考察,并与我国台湾地区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由于未规定债权准占有制度,大陆地区人民法院在裁判前述三类案件时裁判标准不一,这肇因于...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债权准占有制度的问题意识和功能载荷
    (一)域外制度表达及其问题意识
    (二)不同立法例的价值取向与功能载荷分析
二、我国构建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债权准占有制度缺位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债权准占有制度就位的现实必要性
三、债权准占有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一)债权准占有制度与占有制度的关系
    (二)债权准占有制度与外观制度的关系
    (三)债权准占有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四、我国债权准占有制度的表达与适用
    (一)债权准占有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债权准占有制度构成要件的调整
    (三)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具体展开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294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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