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互联网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0-12-28 05:17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对网络的依赖变得更强,互联网运营者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互联网相关法律规制却没有跟上。跟美国互联网发展之初相同,我国没有制定相对严格的法律,是因为从互联网产业产生之初,互联网企业很弱小,所以国家对互联网领域的政策一直比较宽松。但是我认为现在互联网已经相当成熟和强大,国家应当严格法律规制。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开始实施,表明我国开始重视互联网安全。但《侵权责任法》只有一个条文——36条规制,并且36条只规定了违反不作为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对于互联网运营者的作为义务却没有明确规定,这里所谈的作为义务即指安全保障义务。本文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从国内首例“QQ相约自杀案”入手引入本文讨论的主题:“是否应当确立互联网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先讨论我国完善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正当性和价值;然后通过对国外互联网运营者责任的介绍指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从我国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完善来论述我国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构建。本文建议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进行补充解...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大学甘肃省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确立互联网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正当性及价值
    第一节 我国确立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
    第二节 我国确立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
    第三节 我国确立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
第二章 国外互联网运营者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第一节 我国对美国“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借鉴
    第二节 我国对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妨害人责任”的借鉴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构建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及客体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94318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94318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6f9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