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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价值定位与适用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8 10:44
  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打击恶意抢注的重要条款,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制的是具有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的商标抢注行为。从价值定位来看,其是商标法调整不同情形的抢注行为的重要一环,该定位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从体系化的角度防止适用边界的重叠。从规范设计来看,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调整不同的特定关系,分别具有着不同的适用要求与法律效力。从具体适用来看,争议较大的是对特定关系的认定、对在先使用的判断,一方面,实践中的特定关系往往牵连着复杂的关系链条,这需要对所涉及的关系进行实质性把握,另一方面,面对第15条可能沦为一些竞争者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的现象,这需要审慎地对在先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判断。面对第15条在理解和适用上的模糊与争议,有必要回归其规范目的和价值定位予以体系化考虑,以正确界定其适用边界,合理把握其适用要件,恰当发挥其应有作用。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年02期 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商标法》第15条的价值定位
三、《商标法》第15条的规范设计与适用规则分析
    (一)《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适用规则分析
    (二)《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的适用规则分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体系化解释[J]. 王太平.  法学. 2018(08)
[2]《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的司法认定[J]. 周丽婷.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2)
[3]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对策[J].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课题组,强刚华,蒋利玮,王晫,王东勇,曾谦,杨振中.  中华商标. 2013(02)
[4]海峡两岸商标使用的互认与协调问题研究——ECFA时代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拓展[J]. 林秀芹,陈婷.  台湾研究集刊. 2012(02)



本文编号:294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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