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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

发布时间:2020-12-29 18:32
  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不是民法主体制度中的民事主体,农民无法通过农民集体实现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也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范照搬了《物权法》的规定,所以亟需矫正。实际上,《物权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当时的法律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运行规则,将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对保护农民个体的土地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资格得到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工作也在持续开展,因此,《民法典物权编》中理应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这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农民权利的保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 2020年0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集体并非是民法主体制度中的民事主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逻辑错误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规定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国家政策支持和法学理论研究不足
    (二)《民法通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供给不足
三、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条件
    (一)《民法总则》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立法工作正在推进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规定的意义
    (一)有利于消除“代表”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逻辑错误
    (二)有利于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概念的统一
    (三)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立法选择——从《民法总则》第99条展开[J]. 张兰兰.  中国农村观察. 2019(03)
[2]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类型的本质属性[J]. 韩松.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3]“三权分置”视域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J]. 许中缘,崔雪炜.  当代法学. 2018(01)
[4]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历史变迁与法律结构[J].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2017(04)
[5]我国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立法抉择[J]. 陈小君.  清华法学. 2017(02)
[6]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J]. 谭启平.  现代法学. 2017(01)
[7]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J]. 韩长赋.  农村工作通讯. 2016(03)
[8]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J]. 韩松.  法学研究. 2014(06)
[9]中国民法学研究之转型:立场、方法与材料[J]. 陈小君.  法学研究. 2011(06)
[10]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J]. 韩松.  政法论坛. 2011(01)



本文编号:294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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